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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山寨”牙签筒侵权吗?
网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以附赠礼品的方式进行促销。但如果赠品本身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商家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定电商商家在销售牙签时附赠的牙签筒侵犯了他人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判决该商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原告李某是一款专利号名称为“牙签筒(圆形自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发布时间:2025.11.24 -
成衣能否作为美术作品?;?? 艺术性是否超越实用性是关键
公司和上海戎美公司是关联公司,其中苏州戎美公司主要负责生产,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共同销售。 陆坤公司认为,其是涉案“瓷生”系列白色蕾丝棒球服的著作权人。上海戎美公司、苏州戎美公司未经陆坤公司许可,生产了该涉案棒球服并在其淘宝金冠店销售,还直接使用了陆坤公司授权经销商案外人静甫公司旗下网店使用的服装介绍图文信息,让消费者误以为该服装为上海戎美公司和苏州戎美公司设计。两者的行为侵犯了陆坤公司服装
发布时间:2018.06.15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软件公司)诉称,被告江民公司在其软件界面中使用了原告第ZL201430324280.2、ZL201430329167.3和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上述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案共计1500万元。 近日,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江民公司)针对
发布时间:2016.06.15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 -
定牌加工中产品外观设计的?;?/h4>
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此后再就产品外观取得专利授权并指控他人侵权的,被控侵权人可以产品设计为不相关的第三方知悉而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2日,原告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马朗·侯赛因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牙刷包装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32777.3)。之后,伊马朗·侯赛因授权原告在中
发布时间:2016.04.06 -
产品外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さ奶跫跋拗?/h4>
(作者: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46号 【裁判要旨】 产品外观要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除具有一定知名度外,必须通过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经营者怠于提交专利申请而使产品外观进入公有领域,若该外观不满足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条件, 即使他人利用了外观设计方案,亦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案情介绍】 原告SSM公司系瑞士
发布时间:2017.02.09 -
使用外观设计上的文字作品不属于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
,交给普陀山公司在“普陀山”牌观音饼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2003年10月,普陀山公司就观音饼包装盒申报外观设计专利,并在该观音饼包装盒上印制了《观音饼的由来》。 叶某某认为其系《观音饼来历》的作者,对此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观音饼三字来源于《观音饼来历》。但被告浙江冠素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素堂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冠素堂”牌观音饼包装盒、手提袋上改编使用其作品,且未注明作者,侵害了其对
发布时间:2017.02.23 -
定牌加工中产品外观设计的?;?/h4>
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此后再就产品外观取得专利授权并指控他人侵权的,被控侵权人可以产品设计为不相关的第三方知悉而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2日,原告马蒂布兰兹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马朗·侯赛因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牙刷包装卡”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1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30232777.3)。之后,伊马朗·侯赛因授权原告在中
发布时间:2016.04.06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 -
产品外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さ奶跫跋拗?/h4>
(作者: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746号 【裁判要旨】 产品外观要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除具有一定知名度外,必须通过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和作用。经营者怠于提交专利申请而使产品外观进入公有领域,若该外观不满足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条件, 即使他人利用了外观设计方案,亦无法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案情介绍】 原告SSM公司系瑞士
发布时间:2017.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