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
-
权利人消亡的引证商标不应作为在后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作者:吴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引证商标权利人消亡,且无权利义务承继,尽管该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但不应作为在后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案情】 2013年10月21日,星云智熵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云智熵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第13397364号“ET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磁盘、电脑软件
发布时间:2016.06.20 -
法定赔偿制度应兼具补偿与惩罚功能
(作者:凌宗亮、陈璐旸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19号 (2015)沪知民终字第4号 【裁判要旨】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使用费作为计算基数,但由于实践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获利以及许可使用费均很难查清,绝大多数案件适用法定赔偿,这导致惩罚赔偿在实践中很难得到适用。为此,法定赔偿制度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基础上,应兼具惩罚性
发布时间:2016.06.24 -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不能违反法律禁止规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关于“滴滴滴滴滴滴”(声音商标)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涉及声音商标注册的行政诉讼案,也引起社会各界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思考。 2014年5月,腾讯公司将QQ应用程序运行中的“滴滴滴滴滴滴”提示音作为声音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
发布时间:2016.07.29 -
驰名商标?;し段Ы缍ǖ钠叽罂剂恳蛩?/h4>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从标志本身构成、创意来源进行区分,即标志本身为臆造性产生的,则其独创性程度较高,在社会公众中被关注、认知、记忆的可能性越高。同时基于生活常识的一般判断,诉争商标标志与驰名商标标志发生相同或近似的概率也就越低,若彼此一旦构成相同或近似,则相关公众认为二者存在联系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标志本身若为任意性,或来源于社会公有领域的客观事物
发布时间:2017.02.03 -
商标近似的立法技术与司法表达
(作者:赵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近似,单从其表面意义上看,是指注册商标与争议商标在商品的使用类别上相似,或者注册商标与争议商标在音、形、义上具有相似性。对此,究竟是事实判断问题抑或是法律认定问题,可谓是见仁见智。专家学者对商标近似与侵犯商标权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对商标近似的认定也是各有主张。鉴于商标近似在整个商标法体系尤其在侵犯商标权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非常有必要对商标近似问题
发布时间:2017.03.09 -
异议复审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主张事项
(作者:周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本案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司法审查。根据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审理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对于商标局裁定未涉及当事人在复审申请、复审答辩中亦未主张的内容,商评委未予审理的,不应
发布时间:2017.02.21 -
从“2016商评委20件”看商标无效中的“在先权利”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2017年“4.26”期间,为了为强化依法授权确权方面的示范引导作用,商评委从海量评审案件中选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有四件案件涉及到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理解和适用。就在三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商标授权确权中的“在先权利”的种类、构成条件
发布时间:2017.05.03 -
知名度影响商标近似性判断
本案要旨 对于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近似性判断时,应当给予其较宽的保护。 案情 史密斯克兰比彻姆有限公司(下称史密斯公司)于1997年8月7日在中国获得了“史克”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牙膏、化妆品等,并许可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史克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爸忻朗房恕毕堤旖蚴房酥埔┯邢薰镜募虺疲彩歉霉镜纳毯?。广州市诗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诗琪
发布时间:2013.09.11 -
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
【提要】 通常,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是两类平行的知识产权概念,并不产生冲突。但当商标在经营领域中取得知名度后,他人将商标名称登记在企业名称中并突出使用,且使社会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时,这样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文将结合案例介绍当前司法实践和工商行政管理实务各自对此类“搭便车”行为的规制措施。 【案例介绍】 原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
发布时间:2015.08.03 -
看apple如何把声音申请为商标保护
许多使用手机的消费者都愿意额外付出费用,使手机有与众不同之铃声。因此,全球手机铃声产业,曾经在2004年在创造了20 亿美元之市场。2007年与2008年,手机铃声的产业虽有消退,但在美国仍有几亿美元市场。 手机铃声不但可做为商品,手机厂商也相继声请铃声作为商标,包括Verizon、Nokia都将预设铃声申请商标。依照美国联邦商标法,声音可以是商标权?;つ勘?,只要非具功能性声音且具有识别性,就
发布时间: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