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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润发玛特”商标行政案件开庭审理
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模仿其“大润发”系列品牌创意为由,针对诉争商标向被告提出不予注册请求。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康成公司的不予注册理由成立,异议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好又多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诉争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
发布时间:2018.08.17 -
被指恶意使用“懂球帝”商标,创维、新浪微博被诉侵权
。同时,创维公司在某电梯广告中使用“创维AI电视才是真正的懂球帝!”的宣传标语。 多格公司认为,创维公司和微梦公司上述行为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以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使用“懂球帝”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5000元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8.08.20 -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北联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认定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2、行为人将涉案商标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结果。 本案
发布时间:2018.08.22 -
“匡威”起诉“赛匡威”侵权获赔近40万元
”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原告对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上销售的鞋产品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元素、细节造型设计特征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原告第7182194号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被告还在对被控
发布时间:2018.08.20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经审理认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小米通讯公司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联安公司的商品来源于小米,即产生反向混淆。 在判决中,杭州中院还特别梳理了一个时间关系: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产生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在“啄木鸟”商标异议纠纷案中明确提出了“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7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
发布时间:2020.09.14 -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定位与判断
前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 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21.12.10 -
“微博WEIBO.COM及图”和“微博及图”商标能否注册在殡仪、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两引证商标 原告微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微梦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效果、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悸堑椒裆瘫甑奶厥庑砸约氨景钢付ㄊ褂梅竦奶厥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是“微博
发布时间:2018.02.24 -
《人在囧途》诉《泰囧》不正当竞争1亿元判决书
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2.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
发布时间: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