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发明专利无效
-
“电泳漆添加剂”发明专利授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明斯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上诉人某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4.10.14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某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2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吴**,上诉人卡某
发布时间:2024.10.14 -
某制药公司与国知局“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5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 上诉人贵州双某制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贵州长某药业公司、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
发布时间:2024.02.28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5775号。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高通公司、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苹果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6696号
发布时间:2024.10.14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重审)
出该发明涉及的食物事先已经被煎炸过,带有油脂,并均引用了证据2-1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证明证据2-1的装置是对含有油脂的预制食品的烘烤煎炸,烹饪过程中无需加入油脂。 在本案重审审理过程中,原告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6.CN1219847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7.US4439459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即专利无效阶段证据2-3; 8.WO90/13225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
发布时间:2019.12.27 -
SEB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重审)
资质材料。 证据1-4中背景技术部分均指出该发明涉及的食物事先已经被煎炸过,带有油脂,并均引用了证据2-1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证明证据2-1的装置是对含有油脂的预制食品的烘烤煎炸,烹饪过程中无需加入油脂。 在本案重审审理过程中,SEB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6.CN1219847A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7.US4439459号专利文件及其译文,即专利无效阶段证据2-3; 8.WO90
发布时间:2020.12.27 -
发明专利的部分优先权如何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两起涉及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明确了发明专利的部分优先权的判断规则。 美某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MAC复用及TFC选择过程的方法及设备”、专利号为201010157063.X,以及名称为“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MAC复用及TFC选择过程的方法、WTRU及基站”、专利号为200680014600.7的两项发明专利(以下统称本专利)的
发布时间:2025.07.31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简称怡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埃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昌**,第三人刘夏阳和怡锋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刘夏阳和怡锋公司就埃利康公司拥有的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02803734.0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9 -
刘某阳、怡锋公司与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深圳)有限公司。 以上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刘某阳、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埃利康公司、名称为“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4.03.19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010293730.7、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
发布时间: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