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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的整体性视角分析
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仅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指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电灯玻璃中添加一定量的BaO,然而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完全
发布时间:2019.06.20 -
“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2 -
美某力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判决书
结合,或者证据1.1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相应证据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心某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7日、专利号为US7300458B2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卷曲
发布时间:2026.01.16 -
衡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莹某公司;宏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创造性判断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推定技术方案显而易见,需重点审查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差异;本专利“底座环形永磁铁+上方单个悬浮永磁体”结构,通过磁斥力实现垂直重力平衡与抗翻转、自由水平旋转,与证据2-1“上方环形永磁铁+下方悬浮体+电磁铁”的磁吸式动态悬?。ù懦饬銎鸹撼遄饔茫┐嬖谑抵是穑钟屑际跷锤觥叭∠绱趴刂?、用磁斥力平衡重力+水平控制
发布时间:2026.03.27 -
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当同一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审查过程中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的相关认定。 衡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莹某公司和宏某公司分别于
发布时间:2026.03.27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通过几十个实施例介绍了启发法在各个应用程序实施例中的运用。 启发法是一种依据关于系统的有限认知和假说,得到关于此系统的结论的分析行为,通俗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启发法可以理解为一种接收触摸输入,生成相应控制命令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将启发法用于确定输入命令,因此启发法整体应该被视为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左右
发布时间:2019.06.21 -
某某知识产权局、北京中投润天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二审判决书
:12.5°~45°;所述燃烧段炉排的单层有效宽度B的范围为:200~450mm;相邻两层燃烧段炉排之间的高度H的范围为:100~400mm”。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公开,且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亦不具备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5.12.17 -
浅析化学领域发光材料案件中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电致发光器件,使用上述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或空穴阻挡层,对器件的发光特性进行测定。对于上述五个具体化合物的补交实验数据是否能够作为创造性审查的依据,应该考察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经查,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提供了化合物1-1的制备实施例以及采用该化合物作为电子传输层和空穴阻挡层的应用实施例,并未提供任何其他化合物的具体制备例以及效果例;并且本申请所述化合物均为新化
发布时间:2025.11.11 -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ZL201410571813.6)。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自行车的机电式后拨链器,其具体包括“基座构件,该基座构件能沿着安装轴线附接至自行车;活动构件,该活动构件上附接有保持架
发布时间:2025.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