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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作为要约处理以便存贮在该数据库中?!?2017年10月27日,天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3、6-7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天某公司提交了证据A1-A9,其中证据A4为:专利国际申请WO95/24687A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9月14日
发布时间:2024.10.14 -
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的整体性视角分析
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仅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指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电灯玻璃中添加一定量的BaO,然而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完全
发布时间:2019.06.20 -
“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2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通过几十个实施例介绍了启发法在各个应用程序实施例中的运用。 启发法是一种依据关于系统的有限认知和假说,得到关于此系统的结论的分析行为,通俗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启发法可以理解为一种接收触摸输入,生成相应控制命令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将启发法用于确定输入命令,因此启发法整体应该被视为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左右
发布时间:2019.06.21 -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其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对创造性作出准确的判断。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况。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机电式后拨链器”(专利号:ZL201410571813.6)。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94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ひ恢钟糜谧孕谐档幕缡胶蟛α雌?,其具体包括“基座构件,该基座构件能沿着安装轴线附接至自行车;活动构件,该活动构件上附接有保持架
发布时间:2025.07.01 -
诺和诺德"治疗糖尿病药物专利"被判不具备创造性
无效。诺沃挪第克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判决驳回了原告诺沃挪第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案专利所保护的肽制剂就是一种用于治疗成人2 型糖尿病的注射用胰岛素制剂。该专利并非?;ひ┪锏暮诵牟糠帧钚猿煞掷畴?,而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用理化性质相近的丙二醇替换了丙三醇,作为制剂的等渗剂。 为了保持注射液与体液等渗,避免产生刺激性或溶血等不利
发布时间:2018.08.27 -
【十大案件】|评析“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生物序列发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确定 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一般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
发布时间:2019.08.01 -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提交了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第51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荷兰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荷兰飞某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接受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错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缺乏创造性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5.09.05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