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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
一、问题的提出 :“景德镇”字样使用性质之争 近两年时间内,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出售落款含有“景德镇”字样的瓷器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近千家商户,索赔金额从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该证明商标维权事件引起较大争议。 “景德镇”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产者未经许可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户销售行为也构成侵权。然而,不少被诉商户出售的瓷器源自景德镇,商户和大众无法理解本地陶瓷企业在瓷器
发布时间:2023.08.25 -
商标三年不使用可撤销的三年起算期怎么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请问有一个商标已经进行了续展,显示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8月7日到2030年8月6日,现在想对它提起撤三,那三年不使用的起算期应该从哪一天起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商标撤三中的三年不使用,是指从商标局收到商标撤三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1.08.12 -
“老锦江”杠上“新锦江” 商标承继在先使用抗辩首获支持?
黄石大道人行立交桥畔,“锦江宾馆”金色店招依然闪亮——这抹穿越世纪之交的灯火辉煌背后,一场跨越28年的“锦江”之争,在两代黄石商人的接力经营与新兴连锁品牌的博弈中落下帷幕。 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知名连锁酒店品牌锦江之星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首次突破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主体限制,为“老字号”传承开辟法律通道,也给正加速焕新的城市商业生态注入
发布时间:2025.05.29 -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注册与使用:制度机理、现实困境及规范路径
内容提要 将非遗符号注册为商标或作为商标使用有利于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与商业性发展。囿于非遗兼具公共属性与私人权利属性,非遗符号申请商标注册时的显著性难以认定。同时,商标注册中“固有显著性”规则的适用会导致大量无实际使用的非遗符号被注册在不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长期使用势必产生淡化非遗文化内涵等不良影响,且对注册超五年的非遗商标无效存在现实阻碍。在非遗类型化分析下“获得显著性”与“不良影响”综合认定
发布时间:2024.01.22 -
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象征性使用”的判定
作者 董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这一功能只有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方能实现。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商标权人在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还负有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义务。这样一来,如何把握“商标使用”的构成标准便成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8.05.10 -
以信息论为基础看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发挥传递信息的功能,束之高阁的商标只是商品的附属摆设。因此,明晰商标性使用行为的边界,对理解商标法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平面商标立体化,是指将平面商标标志商品化,即作为商品本身,例如将平面图形商标制作成玩偶、配饰等。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商标的商品化。对于此种使用行为,其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文将以信息论为基础,探讨平面商标立体化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
发布时间:2025.07.15 -
斐乐体育二审获赔832万元
判决结果不仅对恶意侵权人进行了有力的震慑,也对斐乐体育在中国积极?;ぶ恫?,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增强了更多的信心和决心。 2016年6月,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发现负责生产杰飞乐品牌帆布鞋的中远鞋业公司、负责销售关联公司独特公司、杰飞乐品牌商标权利人刘俊,三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未使用其注册商标,却使用与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知名品牌FILA相近的标识GFLA,并在标识配色、产品包装装潢等方面模仿
发布时间:2018.03.21 -
电商企业如何进行“撤三”答辩
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飞速融合发展,既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为商业领域带来了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一些优秀的电商平台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如淘宝、京东、亚马逊、唯品会、一号店等等。商业领域的繁荣促进了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 由于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很少有甚至没有纸质的交易文书等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8.04.12 -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抗辩的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 在原告权利商标不申请认驰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抗辩系阻却民事侵权诉讼的抗辩,对其司法认定关涉商标侵权纠纷的民事可诉性问题,判断宽严尺度把握要建立在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排除民事诉讼规则建立的法律价值基础上,坚持局部整体相统一、主观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方法进行个案把握,正确划分注册商标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与
发布时间:2025.06.13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以下为表述方便,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图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标识使用的要求——不改变显著特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商标印制、贴附的方便、追求效果美观
发布时间:2017.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