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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介入调查“信阳毛尖”商标争议
近日,信阳毛尖商标争议事件持续发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纠纷。 2024年12月2日,信阳市茶叶协会发布公告,声称市场上销售的“信阳毛尖”中式精酿啤酒等产品严重侵犯了“信阳毛尖”商标权,并要求所有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停止商标性使用“信阳毛尖”字样。信阳市茶叶协会秘书长张久谦表示
发布时间:2024.12.17 -
在先使用的字号与他人后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鲁法案例【2025】252 案情简介 原告涂某某系第253143XX号“欧某某某”商标注册人,申请日为2017年7月13日,注册日期201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茶几、长凳(家具)、长沙发、床、床垫、凳子、仿古家具、衣柜。原告涂某某系第350557XX号“欧某某某”商标注册人,申请日为2018年12月3日,注册日期2019年07月14日
发布时间:2025.06.18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北京高院:商标使用应当与商品流通相关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澳洲最大葡萄酒公司富邑旗下著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的中文商标“奔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李琛的诉讼请求,维持该案一审判决。 该案主要涉及“撤三”的法律问题,涉案当事人均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在先判决,法院亦对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商标的真实性使用、商标与权利人对应关系等问题作出认定。 案情 涉案商标为第5662026号“奔富”商标
发布时间:2017.02.20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华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宝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鲜平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华润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远怡公司申请再审称:1.远怡公司自2006年开始从西班牙SimonColl厂家直接进口销售标有“AMATLLER”商标的巧克力产品,远早于涉案商标权人义乌三豆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豆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来源合法,属于在先使用;2.涉案
发布时间:2018.09.29 -
因餐馆未经授权擅用“永和豆浆”字样,永和公司起诉获赔3万元
因认为某餐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餐馆门头招牌及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侯马市紫金山北街逸香缘饭店及“美团”运营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逸香缘饭店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逸香缘饭店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原告永和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19.11.28 -
“云测”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云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云测公司)诉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达内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达内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第22003587号"云测"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云测公司,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 42类(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咨询
发布时间:2021.11.16 -
商标未注册遭侵权起诉?请查收锦囊
在先使用抗辩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消除了客户在中国面临的侵权风险。现实中,与这家美国企业有着相似经历或情况的不止一家,遇到这种情况被控侵权人应如何运用在先使用抗辩化解危机呢? 我们就结合处理该案的经验与大家做个分享。 一、在先使用抗辩成功需满足的条件 2013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
发布时间:2020.03.31 -
双方和解发声明:“信阳毛尖”跨类授权无效
12月21日夜,“信阳毛尖”(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金星啤酒就“信阳毛尖”证明商标使用争议正式达成和解,并发表了联合声明。 声明称:由于双方对国家商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未经充分研究的情况下,同意了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开发“信阳毛尖中式精酿啤酒”的请求。这一行为违反了“信阳毛尖”现行商标注册使用范围仅限于“茶和茶代用品”的规定,属于跨类别无效授权。此外,郑州金星啤酒
发布时间: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