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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理支出的支持,或将破解“赢了官司输了钱”难题
在实践中被考虑。关于专利“侵权行为”,陈志兴等学者的研究[4]发现,单纯起诉使用行为的3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4万,单纯起诉销售行为的11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12万,起诉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的60起案件平均获赔数额为36万。很显然制造是侵权的源头,危害性大于其他行为,实际的判决额度中并不能体现危害与赔偿成正比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区分度小,显然无法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性。 (三)举证规则严格,法定赔偿
发布时间:2019.05.09 -
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と舾晒娑ā?/h4>
。 聚焦执法实践,创新举措提升行政保护效能 《若干规定》在商业秘密“三性”(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及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创新探索。在信息非公知性举证要求上,权利人若能证明其主张信息的来源(如自行研发)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而涉嫌侵权人无法证明其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该信息,则认定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这一规定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让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8.01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さ幕衔?,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