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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钱某某、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案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
发布时间:2025.03.05 -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新材料公司、某涂料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为这场历时五年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25.03.05 -
探析技术调查官在举证质证中的作用
摘要:技术调查官制度是针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所设立的特有制度,属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一部分。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技术事实过程中应正确把握调查介入的度,保持司法中立者的位置,既应避免查明技术事实过程中过于消极与被动,又要避免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中“大包大揽”,超出依职权查明范围。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查明技术事实;举证责任 引言 知识产权诉讼因其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给案件审判中的
发布时间:2025.06.1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院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4 -
上诉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原审被告瀚霖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应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涉案专利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7946号行政判决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故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正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的起诉。 (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并非新产品,在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没有完成初步举证的
发布时间:2022.02.15 -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凯赛公司与被上诉人瀚霖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自己的专利,在该非法申请的专利权依法返还他人后,转而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銮?,前已述及,瀚霖公司提交的用于支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相关证据,远未达到能够确实充分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程度。相反,凯赛公司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举证及相关理由,足以支持其关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发布时间:2022.02.15 -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协同审理专利确权和侵权关联案件 诚信原则适用和举证责任转移成亮点 ——(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两起涉及同一专利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关联案。两案所涉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上???/p>
发布时间:2022.02.15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判决驳回君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君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君意公司已经举证证明瑞利公司对涉案软件具有实质接触、瑞利公司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具有一致性;瑞利公司经一审法院责令无故不提交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应由瑞利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11.01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