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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公司。杜文文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8.09 -
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 附判决书原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相应结构命名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功能、用途及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该相应结构不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奈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某润
发布时间:2025.12.17 -
隐瞒事实、提交已注销的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有合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争议商标注册程序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侵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提交了成华区某商贸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截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
发布时间:2025.11.03 -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57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5.10.22 -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1059号行政判决中,针对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梁某婷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分别修改为权利要求12(主站“接收”该相位关系)和权利要求13(次站“发送
发布时间:2025.09.05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专利)
公司商品的正视图(图4)、左侧视图(图5)、右侧视图(图6) 苏萨公司标签设计图2009年(图7)、2010年(图8)、2012年(图9) ZL201230638392.6饮料瓶(兵一兵生榨椰子汁1.25升)外观设计照片 9. 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行政处理决定影响的专利侵权行政纠纷案 案号:无锡中院(2016)苏02行初113号 江苏高院(2017)苏行终610号 原告:江阴澄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9 -
【十大案件】评析“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基因型筛查的繁琐步骤。 全球最大的独立医疗救援组织之一,无国界医生依据其“病者有其药”项目的开展,在中国向一系列与丙型肝炎有关的专利(申请)发起挑战,由此引发了该次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仅涉及创造性。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383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该案所涉及的化合物创造性问题颇具代表性,集中体现了该领域的判断思路和审查标准。 “三步法”是基本方法 《专利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6.28 -
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与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 “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其拥有02803734.0号“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02803734.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し段Х浅?矸?,是该专利的关键,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针对该专利,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
发布时间:2017.12.07 -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针对申请日为2006年2月15日,专利号为ZL200610009709.3,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争议专利)陈述意见,在之前的无效宣告请求中已经提交的证据和理由的基础上,补充下述无效理由和证据,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1-9全部无效。 补充证据: 附件4 CN2599100Y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
发布时间:2014.05.30 -
H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刘雅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专利系名称为“振动按摩枪”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H某公司,专利号为20183040****.2,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7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8年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3月1日。 2019年7月24日,案外人苏州菠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菠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设计1、设计2相对于证据
发布时间:2026.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