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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作出限缩性解释
29日提交的涉案仿制药的上市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四川国为公司提交了针对涉案专利的4.1类声明,即涉案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 2022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阿斯利康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阿斯利康公司指控四川国为公司申请上市许可的涉案仿制药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し段?。四川国为公司辩称,阿斯利康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9实质上的是晶型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审理的专利类型,阿斯利康
发布时间:2024.02.22 -
在商品售卖链接上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是否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莹公司)系“雅莹”“EP YAYING”“ ”“EP雅莹”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涵盖服装等商品。被告李某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服装网店,店内连衣裙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页面上使用“雅莹”“EP雅莹”的标识,但连衣裙实物上并未使用“雅莹”商标标识。雅莹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
发布时间:2025.08.19 -
建立中国专利链接制度需要的配套制度设计
作者:杨悦 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指出探索建立为?;ぷɡㄈ撕戏ㄈㄒ?,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鼓励仿制药发展,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专利链接制度的价值是双重的,一方面?;ご葱乱┥昵肴俗ɡㄈ死?,另一方面鼓励仿制药申请人挑战专利尽快上市仿制药。 一、我国已建立专利
发布时间:2018.03.15 -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或涉及缩短药品上市时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10日召开2018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我国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占比已经接近70%,然而在包括医学技术在内的核心技术领域上还存在短板。第四次专利法修改将继续完善药品专利相关制度。 记者11日采访接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人士获悉,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大幅缩小药品专利到期与药品上市时间等,或成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07.12 -
关于《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七十五条“药品专利链接相关规定”的再思考
作者 | 程永顺 吴莉娟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 引言 2020年6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2020年7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媒体报道,二次审议稿中,为落实有关经贸协议,完善了专利?;て诓钩サ南喙毓娑?,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一般也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
发布时间:2020.07.29 -
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明显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评述,并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涉案仿制药申请中作为本案比对对象的抗氧化剂辅料为何种抗氧化剂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仅仅是双方之间关于相关专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纠纷,通常被称为药品专利链接纠纷。对于化学仿制药而言
发布时间:2023.07.19 -
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初1438号 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 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海鹤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本...
发布时间:2023.07.19 -
阿斯利康vs四川国为“达格列净”专利链接案二审驳回起诉
近日,知产财经获悉,上诉人四川国为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为公司)与被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
发布时间:2023.07.18 -
诉讼中证明“链接服务”的难度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信息网络传播权?;ぬ趵访魅饭娑俗髌诽峁┱咭约扒鹩谧髌诽峁┱叩耐绶裉峁┱叻稍鹑蔚娜隙ü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可以获得“避风港规则”免责,因此,相当部分当事人会在诉讼中主张自己提供了网络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该条例列举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四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自动接入服务
发布时间:2018.02.22 -
互联网超链接不侵犯版权
欧洲最高法院——欧洲法院的顾问近日表示,未经作者允许链接到图片网站不会构成版权侵权。 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观点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法院一般会遵从他的建议。 总法律顾问表示,尽管欧盟规则规定版权作品的每一次传播行为都应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批准,但将超链接纳入这些规则之下会对互联网产生危害。 此案发生在荷兰,GeenStijl网站的一个链接指向一个澳大利亚网站,后者展示了花花公子杂志拍摄的一名荷兰名人
发布时间: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