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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
发布时间:2017.05.10 -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行政纠纷案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360度(体发光)高光效光致发光二极管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 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上诉人陈建伟先生之委托,在陈建伟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二审诉讼中担任其代理人。经对本案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本案发明创造所涉相关技术予以必要的调研、了解,现出具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及被上诉人所持“360度体发光”的概念是错误的
发布时间:2010.06.21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获胜
提要:2018 年 3 月,来自日本的中部埃科特克株式会社以侵害其“有机废弃物的发酵干燥处理装置”发明专利权为由,将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徐新明律师团队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过程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福航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山东福航新能源环保股份
发布时间:2021.03.09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提要: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怡丰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立体停车整体方案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因2016年研发出世界上第一台智能停车机器人而享誉全球。ZL200710124309.1号垂直和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是怡丰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因怡丰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14年12月,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地生公司)针对上述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1.08 -
透视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兼评腾达案
作者: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部长 李永红 2019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以下简称“腾达案”)作出的二审判决 引起业界对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再度关注。 判决中特别提及了通信领域的特点,即“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协作、持续创新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该领域中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的类型为方法专利,且往往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的
发布时间:2020.04.28 -
佛山川贵电器与千福好太太电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85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
印度发布2025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草案
简介 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包括涉及使用计算机、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可编程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发明,并包括具有一个或多个全部或部分通过计算机硬件/软件实现的特征的发明。为促进计算机相关发明申请审查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CGPDTM)发布了《2017年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指南》(“《2017年指南》”),其中涉及专利局在处理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时应考虑的各项规定。 《2025年计
发布时间:2025.05.15 -
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是否可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 专利法(2008版)第24条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如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无效决定认为,专利权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
发布时间:2025.02.27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な蟀咐ㄗɡ?/h4>
1.涉及职务发明认定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南京中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30号 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988号 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史某某、杨某某、周某、杨某 【裁判要旨】 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发明人仅是名义上的发明人,专利证书并不具有证明实际发明人的当然效力。当异议人对记载在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合理怀疑
发布时间:2018.04.19 -
德康威尔公司与安格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为201620358309.2,发明人为温远强、谢美容、温海桥、温东辉、温久坤、马永超。原告认为,案涉争议专利的结构、功能、组成部分与温远强等在原告处参与的“工字型无铁芯直线电机”的设计方案具有很强的相似性,且温远强等人从原告处离职时间与案涉专利申请日时间间隔不满一年,故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告所有。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名称为‘一种
发布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