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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欧洲、日本专利数据统计
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7日韩国公开公告专利数据统计 发明专利公开3691件;发明专利授权2367件;实用新型公开83件;实用新型授权66件;外观设计公开64件;外观设计申请998件;商标公开3533件;商标授权2997件;英文文摘公开0件;英文文摘申请0件。 2018年6月28日欧洲专利局公开专利数据统计 2018年6月28日,欧洲专利局(EPO)公开A类以及B类专利5694件
发布时间:2018.06.29 -
埃利康公司自动停车设备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11.27 -
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牵引式秸秆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胜诉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
发布时间:2016.11.16 -
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し段У娜ɡ?,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
发布时间:2021.04.01 -
智臻公司与苹果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有果!“小i机器人”专利缘何浴火重生?
原标题:近日,最高院对智臻公司与苹果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小i机器人”专利缘何浴火重生? “小i 机器人”专利权维持有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让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人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臻公司)为之振奋,这也意味着此前被认定无效的小i机器人专利权重获新生。 小i机器人创始人、董事长兼CEO袁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企业面对
发布时间:2020.07.09 -
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有限公司(AstraZenecaA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2.01.24 -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利尔公司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4)绵知民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89号 再审裁定:(2017)最高法民申4902号 再审案号:(2018)川民再615号 裁判要旨 本案原告作为涉案专利的职务发明人,依法享有向专利权人主张专利实施后报酬的权利,专利权人无权拒绝。专利权人于专利实施前基于职务发明人所做的技术贡献给予的绩效工资、股权激励,皆不属于《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0.06.30 -
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与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辛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松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俊卿,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CJ第一制糖株式会社(以下简称CJ株式会社)因与被上诉人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
发布时间: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