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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李某“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已记载“原被告双方在……全部案件的撤诉和解除冻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该调解协议系刘某、李敏、绿原公司三方在当时状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刘某、李敏、绿原公司都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刘某作为绿原公司的控制人签字,故证书号为第468613号、专利号为ZL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属争议在李敏与绿原公司、绿原公司实际控制人
发布时间:2021.09.15 -
春风动力公司与赛格威公司等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隆永波在春风动力公司从事本职工作与专利号为20192090××××.7、名称为“空气滤清器及具有其的全地形车”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有关”的认定存在错误。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中的“有关”,是指技术领域、工作职责等方面的相关性,一审判决将诉争专利的具体技术特征与隆永波、陈忠良的本职工作或
发布时间:2024.04.30 -
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无视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而简单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某某和姜某、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案涉
发布时间:2024.03.20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以
发布时间:2024.07.30 -
“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ELASTICIT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Berri街38号(38ruedeBerriParisFrance)。 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ㄔ岸?。 上诉人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凯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以下简称弹性测量公司)、原审被告中日友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
发布时间:2024.10.18 -
“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调解协议)中,已记载“原被告双方在……全部案件的撤诉和解除冻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互不追究”,该调解协议系刘某、李敏、绿原公司三方在当时状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刘某、李敏、绿原公司都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刘某作为绿原公司的控制人签字,故证书号为第468613号、专利号为ZL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属争议在李敏与
发布时间:2024.09.03 -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
发布时间:2020.05.12 -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核心争议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1.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内容,识别出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或歧义,并得出唯一正确的理解。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旨在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意,不构成对原专利?;し段У睦┐螅虼瞬晃シ?/p>
发布时间:2025.08.28 -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裁判要旨】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し段Х⑸浠?,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明显错误 权利要求修正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1031****.2、名称为“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
发布时间: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