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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书
对于涉案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作审查,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来认定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江苏电视台对于节目名称的使用并未产生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图样多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规范,而被诉电视节目左上角固定显示的“江苏卫视”台标,才是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二)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交友服务
发布时间:2016.12.30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保护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ぁ?【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 -
企业名称简称应如何?;?/h4>
(作者:游佳、李建波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5)吴江知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要旨】 经过企业长期对外使用,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产生识别经营主体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应视为企业名称予以?;?。 【案情介绍】 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北京同仁堂南京分号”,经过历史变迁,曾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公私合营南京
发布时间:2016.06.16 -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6日发布)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天津青旅)诉称:被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其版权所有的网站页面、网站源代码以及搜索引擎中,非法使用原告企业名称
发布时间:2016.06.06 -
电视剧《欢乐颂》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了两篇题为《跟着<欢乐颂>“五美”选保险》的宣传文章,并于当日先后通过其“太平人寿”微信公众号、“太平人寿官方博客”“太平人寿官方微博”发布了该文章。该文章使用涉案电视剧的剧名《欢乐颂》、“五美”人物设置以及部分剧照为素材,以“五美”人物设置为参照,对太平人寿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类型划分,以期实现产品宣传的功能。上述剧名、剧照分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さ闹唐贰痘独炙獭返缡泳绲奶赜?em>名称、装潢
发布时间:2018.03.26 -
全国首例以“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
近日,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结YKK株式会社与某拉链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及时履行,社会效果良好。 该案原告YKK株式会社系全球知名拉链生产商,其生产的拉链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与市场占有率。被告某拉链制造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曾用名称“吉田”从事拉链交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6.13 -
暗示性标志的理解和认定
商标的核心功能为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实现该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明确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即显著性[1]),否则将根据第九条第一款不予注册[2]。学理上,商标可以根据显著性程度由高到低分为臆造性标志、随意性标志、暗示性标志、描述性标志、通用名称五类。这种分类方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标行政解释)分别在
发布时间:2025.02.28 -
商品链接中引用热播剧名,合法吗?
衍生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权利,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犯该热播剧周边衍生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B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影视作品经A公司的宣传与推广,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为公众所知悉。B商行在经营的网络店铺中使用该影视作品名称作为涉案商品连接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B商行的涉案商品与A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性,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抢占A公司的相关市场交易机会,给A公司
发布时间:2025.07.17 -
“灯影”不等同于“灯影牛肉”
“灯影牛肉”既是四川达州地区的著名特产,也属一类特定工艺牛肉食品的通用名称,但若在类似产品包装上不当使用“灯影”二字,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终审依法驳回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原审被告达州某肉类制品公司在袋装牛肉丝商品上以两种方式使用“灯影”二字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使用,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10万元,并
发布时间:2017.06.14 -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免于担责的情形
裁判要旨 定知名商品时,需参考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市场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投入、该商品在权威性评奖评优中的获奖记录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ぜ锹嫉纫蛩亟凶酆吓卸?。如该商品的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联接该商品的显著特征,从而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分开来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判断他人在经营中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从使用人的使用时间、主观意图、使用形式上
发布时间: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