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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h4>
。最后依法确定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判决结果充分维护了我国知名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净化房地产经纪市场。 7昆明迈头商业诋毁纠纷案 原告: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爱思开公司) 被告: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迈头公司)、张运华 【案号】(2016)津0116民初2167号、(2017)津02民终2645号 【案情摘要】 爱思开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
发布时间:2018.04.19 -
直播中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282民初9号 当事人 原告:宜兴吉羊茗陶茶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宜兴市吉羊工艺陶瓷厂。 被告:宜兴市泥舍紫砂茶具有限公司。 被告:吴卫明。 审理经过 原告宜兴吉羊茗陶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羊茗陶公司)、宜兴市吉羊工艺陶瓷厂(以下简称吉羊陶瓷厂)与被告宜兴市泥舍紫砂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舍公司)、吴卫明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
发布时间:2023.07.24 -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612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互联网群组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无权主动审查用户及群组成员之间的通讯信息,即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群组内一般侵权信息的义务,不应因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
发布时间:2021.12.16 -
注意!这样发送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商业诋毁行为主体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行为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结果上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上述邮件内容信息所陈述的事实
发布时间:2025.08.25 -
片面公开未生效法院判决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案号】 (2017)沪0101民初5053号 (2017)沪73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
发布时间: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