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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业经营者行政投诉行为的正当性?
具有行政投诉权的主体,当然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但由于身份的敏感性,其投诉行为有可能夹杂商业目的,从而与商业诋毁行为难以区分。本案从商业诋毁行为的立法本意出发,通过考量投诉者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等因素,对其投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判。此外,该案还厘清了市场竞争关系的判断原则,准确界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范围。 【案情简介】 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衍生集团)的全资
发布时间:2020.09.04 -
长生药业与双升制药商业诋毁案
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瑞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后,长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
发布时间:2021.06.21 -
打假协会被“打假”?发布不实打假报告应担责
中担任副会长级别的重要职务,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纽带。 法院认为,打假协会应对自身发布的调研报告等文件履行审慎义务。然而其以明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结论为依据,出具不实调研报告。结合相关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系该协会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紧密关联,应认定该打假协会与相关经营主体均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凸凵喜韵喙鼐赫允稚逃难现夭涣加跋斓模胂喙鼐魈骞餐钩?em>商业诋毁的
发布时间:2025.05.19 -
广州天河法院发布商业诋毁六大典型案例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自我展示、营销推广的重要阵地,但也成为了一些不法商家攻击竞争对手的“隐形战场”。近三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共办理不正当竞争纠纷257件,其中涉及商业诋毁情形的13件,占总比的5%,并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从审理情况看,商业诋毁多发生于互联网和电商行业,主要以线上的方式出现,涵盖了评论文章、公司声明、视频广告等种类,并伴随信息技术的进步逐渐呈现
发布时间:2025.07.07 -
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的“严正声明”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市场竞争中企业为维护品牌发布“严正声明”,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法院怎样处理? 01 案情简介 B面包是在深圳有一定知名度的面包品牌。2020年,A面包发现B面包在其运营的自媒体平台及部分线下门店宣传单上发布《严正声明》,称:“正牌?山寨?不要傻傻分不清,让你及家人吃好一点。市面其他任何‘甜X面包’‘X甜面包’皆与本公司无关,甚至标志及广告语也一味抄袭,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我们欢迎正常的
发布时间:2025.08.27 -
诋毁对手不成“砸了自己的脚” 同业竞争者要谨言慎行
商业竞争不可以没有底线,诋毁对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于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为何高管言论需要所服务公司来承担”、“为何诋毁邮件和诋毁声明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和依据”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论述。 该案判决书全文长达40页,不仅称得上互联网领域商业诋毁侵权纠纷的经典案例,也再次为创业者规范经营敲响了警钟。 发诋毁
发布时间:2019.06.25 -
王老吉多次投诉同行后被告上法庭,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多次投诉深圳一家公司生产的草本固体饮料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生产食品,被对方以商业诋毁为由告上法庭。3月23日,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深圳该公司的上诉,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常商业活动中,常常有同行投诉同行的行为发生。那么,同行投诉同行,构成商业诋毁吗,界限在哪儿?本案给出了答案。 草本饮料被多次投诉擅用
发布时间:2020.03.26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
发布时间:2024.04.08 -
改装海尔产品销售运营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
发布时间:2024.09.09 -
关于徐新明律师及铭泰所遭受网络诋毁一事的专家论证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