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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理解与适用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作为商标无效的情形之一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用以规制商标注册人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款随着《商标法》立法的修订而沿革,内涵较为复杂,尤其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规定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立足于现行《商标法》对二者准确理解和区分适用,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近日,北京
发布时间:2024.11.15 -
统一细化专利侵权裁判标准 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
……制成”等主要撰写方式的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上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一般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し段?。 问:《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什么规定善意使用者可以不停止使用? 答: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争议在于,善意的使用者在证明合法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