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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要强化“用而不炒”导向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增该条款,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坚决打击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增强商标申请人的使用义务,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本文试图结合审查实践,阐述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一、基本案情 第546***94号“每幸MEIXING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
发布时间:2024.02.01 -
视听作品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的裁判思路
短视频、自媒体等各种新业态迅猛发展,相关领域侵权纠纷频发,视听作品的侵权认定与合理使用的边界成为产业界关注的焦点。本文梳理了视听作品侵权认定的司法裁判思路:首先,需确定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落入原作品著作权的控制范围。面对“混剪视频”“图解电影”等新型影视衍生品利用行为层出不穷的情况,审理此类案件应抓住“实质性相似”侵权认定的“牛鼻子”,不论权利人选取的请求权基础为何、具体的利用
发布时间:2021.07.12 -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在司法审判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侵权认定都以商标使用作为前提,或认为商标使用在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商标使用的认识也影响着侵权判定的结果。 因商标使用的认定有两大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具体条款背后的立法原意,对商标使用作不同的认识。同时,应当避免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将关注点放置于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将视线回归对商标识别功能的?;?,以实质混淆及混淆可能认定作为裁判的核心。 贸易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
发布时间:2021.08.10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前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是否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还是只要在商标申请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9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前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是否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还是只要在商标申请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6 -
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软件附条件免费商业使用 的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最高法和上海知产法院对长沙米拓商业维权系列案件作出裁判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2021)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使用免费商业许可的计算机软件时,未按照授权许可协议约定保留权利人署名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
发布时间:2021.11.29 -
“屏摄”问题与“合理使用”
摘要 “屏摄”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和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探讨,相关探讨涉及版权产业和电影产业的发展,颇具讨论价值。我国对于电影屏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见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或官方公开说明,导致在实务指引中常常有理解的偏差与适用的错位,并且条款本身存在屏摄定义不准、意图不加识别、行为未加区分和情节一视同仁的设计缺憾。本文提出以单纯“摄影”为方法且图像数量
发布时间:2024.03.21 -
机器利用数据行为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经济分析
内容提要 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数据挖掘或机器学习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多项权能。尽管目前市面上存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与数据库,可供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一站式批量获取作品,但若不免除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事先寻求许可的法律义务,则他们仍会囿于高昂的交易成本,无法有效获取所需数据,这制约数字创新产品的开发。允许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者免费使用作品数据,可能实质损害著作权人的部分市场利益,但由此开发的数字创新
发布时间:2024.04.23 -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商标法所?;さ牟⒉皇枪钩缮瘫瓯晔兜奈淖帧⑼夹蔚仍乇旧?,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系经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推广、宣传而获得,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仅以标识与注册商标构图近似为由阻止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正当使用。 案号 一审:(2022)豫01知民初921号 二审:(2022)豫知民终6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
网飞公司须面对重新提起的《虎王》版权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三,美国一家上诉法院恢复了一名摄影师对网飞公司(Netflix)提起的部分版权诉讼,原因是该公司在热门纪录片《虎王》(Tiger King)中使用了该摄影师的视频片段。 位于丹佛的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俄克拉荷马州联邦法院的裁决,即网飞公司在节目中合理使用了蒂莫西·塞皮(Timothy Sepi)的一段视频,尽管它确认网飞公司有权使用其他七段视频。 网飞
发布时间: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