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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货物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从而在该货物的地理来源方面使公众产生误解;(b)构成属《巴黎公约》(1967)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 4. 其他客体: 商号/字号 商号/字号是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た吞?。商号的?;?,与该商号是否已经登记为企业名称无关。无论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与否,一个商号只要通过使用享有了知名度或声誉,就应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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