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驰名
-
从“景田”商标争议案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h4>
)的抄袭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淡化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翻译。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借用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进而损害景田公司利益。富士集团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8.11.09 -
“倍耐力”商标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的音译。原告在第12类等十多个大类的商品上大量注册了与上述三商标字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原告在第12类商品注册的第733416号、第864747号、第G603035号商标(以下合共简称涉案三商标)已经成为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2007年,第G603035号商标在12大类上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另两商标也早已在事实上达到驰名
发布时间:2018.11.28 -
膳魔师商标引纷争
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可逢于2007年8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保温瓶、食物保温容器、饮用器皿等第21类商品上。 2015年12月4日,膳魔师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其在先注册在不锈钢锅具、保温瓶、热水瓶商品上的第688940号“膳魔师”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诉
发布时间:2019.03.01 -
“蓝色梦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结果出炉
原标题:如何考量判断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形成时间? 引证商标获得驰名商标?;さ氖奔渫碛谒哒瘫晟昵胱⒉崛眨鼓茏魑ど瘫暝谒哒瘫晟昵胱⒉崛涨爸鹊呐卸弦谰萋??近日,针对第6362716号“蓝色梦香”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的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案引证商标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
发布时间:2019.12.02 -
“SIEMENS”诉“SIEMENIS”,法院:傍名牌赔20万元
控制器产品上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SIEMENIS”开关插座被依法扣押 2019年7月4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到被告处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带有“SIEMENIS”标识的开关插座36700只。产品上标注有“SIEMENIS”,外包装塑料袋上标有“西门建筑电气”“SIEMENIS” “中国 广东 佛山西门建筑电气有限公司”,依法予以扣押。 2019年9月3日
发布时间:2020.04.30 -
商标善意共存历史对驰名商标跨类?;さ挠跋?/h4>
所形成的不同主体在各自不同的主营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称之为商标善意共存。[2] 在商标注册、使用初期,不同主体通常能和平共处。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各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品牌知名度难免参差不齐,若其中一主体所持有的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该主体便拥有了寻求跨类?;さ娜ɡ投Γ涿吩蛴锌赡苤赶蛴肫溆涤猩瘫晟埔夤泊胬返南喙刂魈?。在此情况下,该商标善意共存历史是否有必要在驰名商标跨类?;?/p>
发布时间:2020.05.11 -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さ墓娣逗鹤肿魍幸灯笠得频淖趾牛丫〉酶?em>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
发布时间:2017.08.08 -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自认”与“反悔”
表明,被告对著作权权属的自认,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在一审中认可原告对于涉案著作权的权属,二审中又对此反悔并以此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 二、对驰名商标的自认无效 驰名商标认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甚至有商标权人虚设被告,通过虚假诉讼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确实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的可能性。为制止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发布时间:2017.06.16 -
“米其林”遇上“美其淋”,共存能否分清?
“MICHELI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轮胎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破坏了“MICHELIN”商标与米其林公司提供的轮胎商品之间的密切联系,削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据此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是否摹仿各执一词 据了解,四海药业公司注册成立于2002年,主要经营中药材及农副产品收购
发布时间:2021.01.18 -
“宝马”被认定驰名商标并不必然给予全类?;ば姓婪装付笈芯鍪?/h4>
裁判要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是诉争商标标志是对引证商标标志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
发布时间: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