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来源
-
欧盟法院裁定可口可乐瓶子形状缺乏商标显著性
院解释道:申请的标识由数个元素组成,但每一个元素在商品商标申请中都是常用的。 法院表示:“众所周知,瓶子的下半部分可以有很大的区别,然而,一般情况下这些区别并不能让大众消费者推断出相关货物的商业来源?!?法院认可OHIM上诉委员会2014年的裁决,称稍微弯曲的瓶子“并不能使消费者判断出货物的商业来源。 法院表示,普通消费者首先感知包装,然后仅仅将其视作容器的一种形式。 由容器组成的三维立体商标并不
发布时间:2016.03.18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被诉侵权人主张适用权利用尽,应证明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23.03.30 -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某百货店没有侵权故意,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某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成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承担部分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某电子公司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某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发布时间: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