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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进货”遇商标纠纷,如何避免高额赔偿?
的收件地址,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认为,某百货店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且进货价与零售价均符合市场交易价格。某百货店作为开设网店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销售时不知被诉侵权商品侵害某卫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某百货店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
发布时间:2025.07.09 -
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申请商标是第20330908号“包你好运”商标,申请人白某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包你好运”属于日常用语,指定
发布时间:2017.12.01 -
论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及范围
摘 要 《著作权法》中“合法来源抗辩”能否适用于出租行为及对体现作品的商品(作品复制件)照片的网络展示,这与对“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解释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正当性源于后续发行(转售复制件)的特征,即对他人制作并已首次发行的复制件购入后进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缺乏获得著作权人直接许可的机制;转售者难以查明复制件的制作和首次发行是否合法,且其经营利益来自复制件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而非对脱离载体的
发布时间:2024.07.25 -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审查要素
【判决要点】 1、商标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法律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2、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客观上销售者需要证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二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琛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
发布时间:2017.03.13 -
罗姆尼外观设计案
看点: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可认定为制造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无需赔偿维权费用 案名: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民终2900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判决:广东高院二审改判三雄极光公司、旌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 案情梗概: 罗姆尼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0.02.05 -
“五常大米”能随意用吗?
,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是商标性使用 不易造成混淆 被告京东金禾公司辩称:一、京东金禾公司的商品是由安徽燕之坊公司供货并提供产品信息,有合法来源,京东金禾公司不存在应当赔偿的法定事由;二、原告的商标是“五常WUCHANG及图”和“五常大米”,而本案中无商标使用行为,原告的证据无论是京东店铺名称、商品名称、产品介绍,均无法证明被告是
发布时间:2019.07.23 -
“高度盖然性”致1500万索赔未果,原告反担11万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5.05.21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及审查标准
导读: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经常使用的抗辩手段之一,相较于其他的不侵权抗辩形式,如专利法上的现有技术抗辩、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抗辩、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抗辩等,显得具有更低的证明标准或适用条件,而且往往被被告作为兜底性的抗辩策略使用,因而在司法实务中被主张的频率非常之高。随之而带来的实务难题是,如何正确的认定构成合法来源抗辩的标准及界限? 知识产权法上的合法来源抗辩来自于民法上?;?/p>
发布时间:2021.01.04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新路径
了农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有关判决亮点中的细节,这就为你详细解读。 案件背景 原告山东某种业公司享有“泰紫薯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简称紫薯薯块),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主张涉案紫薯薯块系其以合理价格从被告蒙阴县某商务公司购进,其享有合法来源,故
发布时间: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