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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牵引式秸秆揉搓成捆装袋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顺邦公司与天兴公司、双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胜诉
为解决秸秆焚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顺邦公司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 有感于农村秸秆焚烧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平市顺邦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邦公司)投入巨额资金,经过数年的努力,成功研发出牵引式秸秆饲料捡拾揉搓成捆袋装机,并于2014年3月1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于2017年1月4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201410086184.8(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集捡拾
发布时间:2020.03.30 -
无线路由器引发方法专利之争
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虹联公司需停止侵权并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9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敦骏公司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系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受让获得的网络通讯领域方法专利,技术特征较为复杂。此外,该专利历经两次无效宣告程序,均被维持有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该案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的认定,有利于打击行业竞争对手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发布时间:2020.09.25 -
大博医疗与上诉人斯恩蒂斯、二德荣医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一审原告斯恩蒂斯公司诉讼请求 1.大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二德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3.大博公司、二德荣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追回并销毁经销商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 4.大博公司立即销毁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15 -
“食品加工机”专利侵权 绿之宝获赔40万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就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绿之宝公司)诉深圳市力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力可美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公司)侵犯其“食品加工机(专利号:ZL99125921.1)”(下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力可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力可美公司赔偿绿之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绿之宝公司诉称,其发现
发布时间:2019.08.27 -
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武汉某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冠扬、王潇,被上诉人武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武汉某公司的起诉。武汉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苏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61008****.2、名称为“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模具以及库存成品,立即
发布时间:2025.08.25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提要:2017年6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一审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17)冀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享有ZL201010272769.0号“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的独占
发布时间:2017.06.14 -
判赔100万元—意大利莱卡滤水壶侵害上海一企业发明专利权
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被告莱卡公司实施了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两被告均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莱卡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莱卡公司辩称,其进口、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し段?,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故没有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其
发布时间:2019.09.29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