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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行为,即育种者是否放弃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实体的处置权,如育种者自己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或内部机构销售,或参股加入企业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许可的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芳主张在中国境外销售授权品种的事实是侵权人的侵权销售行为,并非品种权人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对于新列入?;っ家荒昴诘?em>植物新品种,存在宽限期的变通性规定,即将该品种在中国境内的新颖性宽限期放宽至四年,对于在中国境外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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