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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6”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全某种业公司通过转让取得“吉宏6”水稻品种权,发现富某种子公司生产销售的“富霞3号”疑似侵权,经公证购买并单方委托检测(差异位点数0、遗传相似度100%),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富某种子公司辩称“富霞3号”系其联合培育且早审定、享先用权,检验报告单方委托程序瑕疵,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判赔18万元(未支持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发布时间:2026.03.26 -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张某,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
发布时间:2026.03.26 -
“普瑞A280”苹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艾某公司作为“普瑞A280”苹果新品种排他实施被许可人,经公证取证从明某公司果园提取“龙威”苹果枝叶,鉴定为疑同品种,诉请停止侵权、赔偿300万元及后续使用费。明某公司辩称“龙威”即“云引苹果2号”,由某园艺研究所培育并获《品种鉴定证书》,早于“普瑞A280”申请日,具合法来源。一审法院认定《品种鉴定证书》为权利凭证,明某公司无主观故意,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26.03.26 -
“齐黄34”大豆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圣某公司作为大豆品种“齐黄34”独占实施被许可人,经公证在某鑫公司仓库向孔某穿购买标注“齐黄34”种子(鉴定为疑同品种),诉请停止侵权、赔偿80万元及合理开支19038元。某鑫公司辩称种子系孔某穿个人行为,孔某穿辩称钓鱼取证、已受行政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孔某穿侵权,未支持某鑫公司共同侵权及惩罚性赔偿,判孔某穿赔5万元+1.2万元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
发布时间:2026.03.26 -
“WG646”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五某公司系玉米品种“WG646”品种权人,诉禾某源公司在甘肃景泰县使用“WG646”非法繁育玉米种子(面积500余亩),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6万元。一审经检测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WG646”差异位点数1(近似品种),但禾某源公司申请扩大位点检测(非标准位点)显示与“HJ8702”极近似(差异0位),一审认定亲本不同、不构成侵权,驳回诉求。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26 -
“天使红”石榴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某果树研究所系“天使红”石榴品种权人,诉承某经营部(李某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淘某公司平台销售标注“天使红”的苗木侵权,主张停止生产繁殖销售、灭活苗木、淘某公司删链、共同赔偿2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仅销售侵权,判赔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承某经营部店铺展示繁殖基地照片、客服自认苗木源于自有果园,作为专业经营者未举证合法来源,结合其繁殖资质,足以认定
发布时间:2026.03.26 -
“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裁判要点】 本案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恒某公司作为玉米品种“WH818”品种权人之一(获单独维权授权),主张伯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伯洪彩甜糯”“微风彩甜糯”杂交种使用“WH818”作为亲本繁殖,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52万元。法院委托鉴定显示被诉种子与“WH818”疑似具亲缘关系,伯某公司未提供亲本来源信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推定伯某公司为生产者(其使用自有商标、标注公司信息且未
发布时间:2026.03.26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ㄋ模﹟ 四川绿丹至诚诉泸州泰丰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793号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217号 【基本案情】 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宜宾市农业科学院联合选育的“宜香优2115”水稻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于2016年3月1日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说不”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说不”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侵害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结合被诉侵权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性,最终支持了品种权人关于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被诉侵权公司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小麦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2.01.12 -
“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涉及“南粳9108”的水稻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高科种业公司是涉案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 高科种业公司认为,秦永宏未经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高科种业公司的权益,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永宏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秦永
发布时间: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