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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说不”
最高法对“花式顶包”逃避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说不” ——(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一起侵害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的二审案件作出判决,结合被诉侵权公司在侵权事实发生前后一系列行为的连续性和目的性,最终支持了品种权人关于恶意逃避债务转让股权的被诉侵权公司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案被诉侵权公司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以白皮袋包装的小麦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2.01.12 -
“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涉及“南粳9108”的水稻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高科种业公司是涉案品种权的独占被许可人。 高科种业公司认为,秦永宏未经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南粳9108”水稻种子的行为,侵害了高科种业公司的权益,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永宏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秦永
发布时间:2021.10.12 -
判断被诉侵权品种与涉案授权品种的同一性时不应轻易适用扩大位点加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三起涉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案争议均涉及五某公司于2015年获得授权的玉米新品种“WG646”,五某公司先后发现禾某公司于2022年在甘肃省临泽县的两个地块,于2023年在甘肃省景泰县的一个地块,分别使用授权品种“WG646”作为亲本非法生产、繁殖玉米杂交种。其中,禾某公司在临泽县两个地块系委托瞭某公司制种。五某公司针对临泽县两个地块的被诉
发布时间:2025.10.16 -
河北衡大管理处与法润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以下简称衡大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法润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6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衡大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王鹏占,被申请人法润公司的
发布时间:2019.05.16 -
漳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广东创某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繁殖、销售“矩某紫水晶”蝴蝶兰繁殖材料的行为构成对漳州钜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系“矩某紫水晶”核心识别要素(“矩某”为钜某公司字号,蝴蝶兰属无其他授权品种使用“紫水晶”名称),且与授权品种在花序
发布时间:2025.10.15 -
河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某某园艺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河南某农科公司未经许可繁殖、销售“雪玉”蝴蝶兰的行为构成对中山某园艺公司“缤纷雪玉”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责任。关于品种同一性认定,虽《检验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合法性不足无法单独证明同一性,但被诉侵权品种使用“雪玉”名称系“缤纷雪玉”核心识别要素(“缤纷”为中山某园艺公司字号,“雪玉”为品种特异性标识且无其他蝴蝶兰品种使用该名称),结合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在叶片
发布时间:2025.10.15 -
甘肃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禾某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7月1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五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锋、尹程香,被上诉人禾某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顺伟到庭参加询问
发布时间:2025.10.16 -
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
的《植物新品种?;ぬ趵罚蠓卣沽耸谌ㄇ妆镜娜ɡ呓?,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扩张?;さ男枨?,并积极推动与国际规范的衔接。借此次条例修订的契机,应深入开展对“品种”概念的规范界定,推动分子标记法在品种身份识别与侵权认定中的系统性应用,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さ墓娣冻潭龋炕忠灯笠荡葱录だ闹贫缺U?。 目录: 一、杂交育种背景下的亲本品种权 二、杂交种授权亲本品种权内容的制度考察 (一)UPOV公约中关
发布时间:2025.11.28 -
2017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一、金博士种业公司诉某种子公司、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郑单958”玉米品种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
发布时间:2018.05.04 -
最高法公开宣判“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
备受关注的恒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恒某公司)起诉河南金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二审审结。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金某公司不构成侵权的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七个杂交玉米品种(下称被诉侵权品种)侵犯了恒某公司的“NP01154”玉米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权,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
发布时间:202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