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署名权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故该协议应于2003年6月期满失效。此后,梁信曾要求中央芭蕾舞团尊重梁信的著作权利并要求协商续约,但迟迟未能与中央芭蕾舞团取得一致,且中央芭蕾舞团亦未按合同约定给梁信署名。 据此,中央芭蕾舞团自2003年6月后对于《红色娘子军》的演出行为已侵犯我的改编权、表演权及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央芭蕾舞团: 一、停止侵权,即在未经梁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梁信作品改编的芭蕾舞剧
发布时间:2018.01.03 -
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
约定: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以?;ぴ?em>署名权。第二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整。第三条约定: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它作者或法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其它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民事裁定书
。 中央芭蕾舞团申请再审称: 1、原判决将协议书中的“一次性”认定为10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判决将1993年协议书认定为表演权报酬支付合同是错误的,该协议书是梁信对其表演报酬获得权的一次性永久转让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因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无需再向梁信支付报酬。 2、中央芭蕾舞团并未侵犯梁信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3、原判决超出了梁信一审诉讼中确定的诉讼请求范围。梁信在一
发布时间:2018.01.03 -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宣判 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向佳红昨日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已在此套字体库中明确署名此套字体仅用于学习交流使用,商业使用需经其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此后
发布时间:2018.05.18 -
?;ひ衾职嫒ㄒ哟笄秩ǔ杀?/h4>
有提高? 音乐综艺节目版权?;ぢ浜缶置娴男纬?当然不能怪到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头上。按照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ぷ髌吠暾?em>权等精神权利。他人若要用作商业性演出、经营性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要获得作者和版权所有公司的授权,还得交纳一定的版权使用费。对行业人士而言,这是不需要再普及的基本常识。 那么,音乐
发布时间:2018.07.11 -
厦门中院终审《武夷之春》著作权争夺战
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大型漆画作品《武夷之春》被称为央视“上镜率”最高的当代漆画,最近,针对《武夷之春》的署名权和著作权,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争夺战?;椅饩跋5哪盖桌钆拷页挛牟痈嫔戏ㄍ?,称该画是她儿子生前与陈文灿等人共同制作,而陈却在其画展、画册中未署上吴景希的姓名。 本案中,因福州大学主张其享有讼争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月15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8.06.20 -
小海报隐藏版权大问题
纠纷案”(下称《产科医生》案)中,法院指出,海报主要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由此可见,尽管电视剧海报的目的是推介电视剧,但海报的制作过程不同于电视剧的制作,它可能属于美术作品,如无特别约定其著作权行使不同于电视剧本身的著作权行使。 其次,谁对电视剧海报享有署名权?电视剧海报一般是委托作品,由制片者
发布时间:2018.09.27 -
技术成果研发人员技术成果纠纷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初87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振华 被告: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忠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郑振华与被告河源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马公司)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郑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富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序和岳民
发布时间:2018.12.17 -
公众号登载诗歌乱署名成“冰心”被原作诗人起诉索赔
个别修改。原告孙先生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作品《写给母亲的诗》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起诉维权。 原告孙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某某仕健身”上的作品《写给母亲的诗》;判令被告公开发布对原告的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各项合理开支,总计主张50000元
发布时间:2024.11.29 -
“福娃之父”韩美林诉“钞氏兄弟”侵犯商标著作权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4月17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
发布时间:201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