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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提供点播终端服务行为定性研究
摘要 经营场所提供点播终端服务的性质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论和放映论两种观点。从传播权形成的历史看,细分权项设置体现市场主体利益均衡,在此基础上,对服务的定性是否满足法律与市场的双重期待是判断定性准确性的关键,放映论与市场已有的交易习惯存在一定冲突。从经营场所的主观状态看,存在不构成侵权或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但在直接侵权的认识下,过错相关问题可能被忽略;从行为性质看,已有分析中忽略了每一个传播链中
发布时间:2025.09.01 -
经营场所提供点播终端服务行为定性研究
摘要 经营场所提供点播终端服务的性质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论和放映论两种观点。从传播权形成的历史看,细分权项设置体现市场主体利益均衡,在此基础上,对服务的定性是否满足法律与市场的双重期待是判断定性准确性的关键,放映论与市场已有的交易习惯存在一定冲突。从经营场所的主观状态看,存在不构成侵权或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但在直接侵权的认识下,过错相关问题可能被忽略;从行为性质看,已有分析中忽略了每一个传播链中
发布时间: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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