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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音乐,音乐版权开设新赛道
不久前,第60届格莱美音乐奖颁奖典礼在美国纽约落下帷幕,不能去现场的国内观众则通过腾讯视频观看了这场国际音乐盛典的直播。作为本届颁奖典礼在国内的独家授权网络直播平台,腾讯视频除推出专题节目外,还邀请了旗下原创音乐选秀节目《明日之子》的人气选手以及知名歌手张靓颖共赴现场,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直播。 采购音乐盛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仅是腾讯视频布局音乐计划的一部分。近年来,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土豆等纷纷
发布时间:2018.03.07 -
称“电视猫”擅自在线播放《歌手》第六季,优酷起诉索赔500万
2018年1月12日起每周五22:00在湖南卫视播出。节目邀请了汪峰、张韶涵、腾格尔等国内外知名歌手同台竞技,为观众提供了一场视觉和听觉盛宴,吸引了大批观众。涉案节目自第一期首播后,收视率保持高位,并基本连续名列同期综艺节目收视率前三。涉案节目同期在网络上线后,播放量已达数亿,具有极高的人气和关注度。原告花费了巨额成本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为涉案节目进行了
发布时间:2018.04.10 -
“易查网”侵犯著作权罪案一审判决书
;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查公司)、被告人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发布时间:2018.04.20 -
称《特工兔》《咭咭豆》遭擅播,动漫公司起诉维权
因认为印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稻田视频”上提供《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杰外动漫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原告杰外动漫公司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取得动画作品《特工兔》和《咭咭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其发现,印娃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通过经营的“稻田视频”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动画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发布时间:2018.04.11 -
手机QQ浏览器被诉侵犯小说传播权 遭索赔一百万
因认为手机QQ浏览器擅自提供两部网络小说的阅读和下载服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前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腾讯被诉侵犯小说传播权 原告诉称,其已获得《穿越之深宫情缘》及《武侠世界穿越器》两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独家许可授权,同时享有维权权利。2016年上半年,其发现两被告
发布时间:2018.05.16 -
称被擅播《虎啸龙吟》、《湄公河行动》,优酷起诉索赔900万
因认为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虎啸龙吟》和《湄公河行动》,优酷公司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北京静静科技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特西视频”网站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万、100万,两案共计索赔900万。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虎啸龙吟》是一部由张永新执导,吴秀波、刘涛、李晨等
发布时间:2018.05.23 -
北京知产法院发布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典型案例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有证据证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前者确定管辖 上诉人北京魔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杰外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杰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6)京73民辖终227号] 杰外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依法享有漫画《蜡笔小新》中文翻译版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魔屏公司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该漫画作品中文版的在线观看和下载服务,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8.07.19 -
擅用“蘑菇头系列”表情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9月15日期间擅自在其经营的名为“耐美尔学堂”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为什么男生有女朋友还要…》等六篇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六篇文章中将七张“蘑菇头系列”形象在公开的信息网络上用作商业宣传。源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蚊子动漫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及后续创作的衍生形象享有的著作权以及叁次元公司对“蘑菇头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从中获取了非法收益
发布时间:2023.01.1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侵权赔偿数额的正确认定
基本案情 案外人孙某系涉案23幅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8年5月30日,孙某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为两年。2019年5月31日,某报社在其主办的网站发布文章
发布时间:2023.08.22 -
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网络销售是较为重要的商品交易方式之一。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通常要在网络上展示欲销售的商品;交易成功的,在线下将商品送交客户。此时,如果所销售商品系涉嫌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就会因销售商品而落入发行权的范围,因在网络上展示作品而有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因此引发的诉讼中,面对侵权起诉,销售商往往以所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抗辩。对销售商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