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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案例01:“外研社”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小天才电子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外研社”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的“外研社及图”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相关公众,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
发布时间:2020.05.07 -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将被撤销,是从何时开始起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您好,咨询一下有关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问题,我的商标在2007年申请,在2010年1月初审公告,被别人提了异议,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6月份我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但商标注册证上注册有效期限是: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请问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别人提出会被撤销,请问这连续三年是从什么时候算,是2010年4月14日还是2012年3月6日异议结束?如果到
发布时间:2016.03.07 -
2022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发布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商标改革,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治理力度,推进商标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年共依法审查完成商标注册申请705.6万件,审查程序主动驳回恶意囤积商标3.5万件,驳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抢注商标3192件;依法审查完成商标异议案件17.6万件,审理完成商标评审案件41.2万件,在这两个环节,共依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6102件
发布时间:2023.04.28 -
平等?;す獾乩肀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 ”与法国肉禽产品地理标志高度近似,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
发布时间:2025.06.20 -
一件商标引发俩“惠氏”鏖战十余载
一方为深耕中国婴幼儿营养品市场30余年的全球500强企业,一方为中国婴幼儿用品领域成立仅数年的后起之秀。围绕着第1811793号“Wyeth”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美国惠氏有限公司(Wyeth LLC,下称美国惠氏)与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Wyeth-baby,下称广州惠氏)在华展开了一场权属纷争。 历经商标异议、商标撤销及多轮行政诉讼后,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7.02 -
“江小白”商标案缘何一波三折?
背景介绍: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的一纸判决,历时7年的江小白商标案终于落下帷幕。该案历经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案情几度出现反转,可谓跌宕起伏,一波三折,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文邀请专家对“江小白”商标案法律问题、警示意义等进行解读,希望为企业维权提供借鉴和参考。 受访嘉宾 齐爱民 广西民族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崔红 罗思中国商标业务负责人
发布时间:2020.02.14 -
尼加拉瓜对本国《商标法》作出修订
2020年4月3日,经过修订的《商标法》在尼加拉瓜正式生效。为了让民众能够了解到其中的重要变化,尼加拉瓜政府特意在其官方公告上展示了新法案的内容。具体来讲,修订后的法案缩短了人们就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以及办理具体业务的时间,提高了官费标准,并要求知识产权申请人需要预付这些费用。 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新法案,几乎所有涉及商标异议程序的时限要求都将大幅缩短。具体来讲,就某一个商标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将由
发布时间:2020.07.02 -
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异议人: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62394号
发布时间:2025.09.11 -
具有合理来源的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例外情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武汉市某材料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蚌埠某工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囤积大量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赛力士”,指定使用于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制过滤材料;工业用化学品”等商品上。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
发布时间:2025.10.17 -
安迪士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迪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博发美发用品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仑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
发布时间:2019.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