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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所谓的“部分复制”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出了认定。 2017年6月,叶某、黄某、陈某先后与深圳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至2020年5月31日和6月30日。2018年12月11日,国家版权局对深圳某科技公司涉案商品运营管理系统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
发布时间:2023.12.06 -
侵权人4.98元"甩卖"699元的英语网课被法院判赔2万元
价值699元的英语网课却只买4.98元?原来是作者录制的英语教学视频被他人放到网购平台低价售卖…… 无奈之下,作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系从事外语工作的教学工作者,其以口述形式录制了教学视频,并上传至学浪网进行公开发表和销售,售价在998元至699元不等??纬淘谘嗽贝锷贤蛉?。 韩某发现有商家在网上销售侵犯其对上述作品权益
发布时间:2024.01.02 -
大博医疗与上诉人斯恩蒂斯、二德荣医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一审原告斯恩蒂斯公司诉讼请求 1.大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二德荣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斯恩蒂斯公司ZL03827088.9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3.大博公司、二德荣公司立即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追回并销毁经销商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 4.大博公司立即销毁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15 -
上海玄霆娱乐与杭州阿里科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上诉人阿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玄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故本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阿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玄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玄霆公司于2014年3月1日进行侵权公证
发布时间:2021.12.14 -
透水砖专利高额索赔案迎来最终反转
涉案专利权,判令英辉材料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5.84万元,驳回仁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英辉材料厂相关人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并不认可,其正在商讨下一步打算,如有最新消息将会及时对外披露。 “透水砖”引发侵权纠纷 据介绍,该案的涉案专利是一件名为“复合透水砖”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140628.7),该专利于2006年9月30日提交申请,并于
发布时间:2020.07.10 -
玄霆公司与先锋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同人作品中,原作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只是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原作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盗墓规矩等要素,但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节组合之后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个故事内容与原作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不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涉案人物形象等要素系由原作作者创作,在没有明确约定排除相关权益的情况下,原作作者有权使用其在原作小说
发布时间:2021.07.28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意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涉及名称为“JY-C系列电泳仪程序
发布时间:2021.11.01 -
全国首例!长沙法院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禁令
网络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将持续增加对申请人商誉和市场份额的损害。 为此,开福法院依法向三被申请人发出行为保全临时禁令。 这是开福区法院9月1日正式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承办的首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福法院依法审慎适用诉前行为保全禁令,确保国家?;の闯赡耆撕戏ㄈㄒ娴姆烧呗涫德涞兀纫婪ū;とɡ说恼比ㄒ?,制止
发布时间:2021.10.21 -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203民初114号 二审案号:(2020)浙02民终4424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要求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贸易,使用的客观方式是将特定的标识与有关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用的客观效果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主要应判断该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属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2 -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基本案情】 网某科技(苏州)公司是涉案某网关产品系统软件的开发者,该软件是在某开源软件(受GPLv2协议约束)基础上改进形成的。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招聘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前员工并开发了被诉侵权软件。经鉴定,两款软件构成实质相似。网某科技(苏州)公司认为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等侵害了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