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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与诺基亚签署5G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结束全球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OPPO官网获悉,2024年1月24日,OPPO宣布与诺基亚签署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协议涵盖双方在5G和其他蜂窝通信技术方面的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协议签署后将结束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所有未决诉讼。协议具体条款按双方约定保密。 OPPO首席知识产权官冯英表示:“我们很高兴与诺基亚达成包括5G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体现了双方对彼此知识产权的认可和尊重,并为
发布时间:2024.01.24 -
广哈通信诉广州颐希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希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颐希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希颉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
发布时间:2021.09.09 -
德国法院裁决首尔半导体胜诉,成功取得永久性销售禁令
集微网消息,据首尔半导体公众号消息,此前该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指控欧洲经销商“Leuchtstark Vertriebs GmbH”销售了侵犯其专利的产品。 现该案迎来了新的进展,法院日前裁决首尔半导体胜诉,并成功取得永久性销售禁令。这是首尔半导体继今年9月在美国赢得一场针对飞利浦电视机产品的禁售诉讼后又一场胜诉。 据悉,该侵权产品是昕诺飞(原飞利浦照明)公司的子公司凯耀
发布时间:2020.10.16 -
专利法不宜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者 | 谭秀梅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为了解决专利赔偿额低和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专利法(第四次草案)》规定了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私法原则相冲突,无法根本解决这两个问题。 要解决以上问题,应当建立一个法律?;ぬ逑?,这个体系能够提供足够的预防作用,但又不违反私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引入加重赔偿制度,完善举证制度,结合不当得利制度,加大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制定配套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
发布时间:2020.08.31 -
美国法院驳回大陆对高通等电信公司的反垄断诉讼
盖世汽车讯 据外媒报道,9月11日,得州联邦法官Barbara Lynn裁定,大陆集团(Continental Group)不能对包括高通(Qualcomm Inc .)在内的专利所有者提起反垄断诉讼。这些公司正在寻求获得电信技术专利使用费。 Lynn在驳回该诉讼的裁决中表示,Avanci LLC是由高通、诺基亚、夏普等技术专利所有者组成的专利授权平台,与汽车制造商(而非零部件制造商)就授权协议
发布时间:2020.09.15 -
大疆DJI Pocket系列云台相机专利维权案,再获新进展!
11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1668号之二),支持大疆公司所提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裁定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1830345094.5、专利名称为“云台相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FIMI PALM Gimbal Camera”云台相机产品,裁定立即执行。 据
发布时间:2020.11.25 -
以案释法|专利诉讼中反向禁止反言的适用
专利诉讼中反向禁止反言的适用 ——(2020)最高法知行终66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VMI荷兰公司与被上诉人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VMI荷兰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0880006690.4、名称为“切割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且VMI荷兰公司并不存在为“两头获利”而在专利
发布时间:2021.10.28 -
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获司法确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两起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两案是北京首例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因智能清洁设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简称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裁决处理,经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此后,双方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就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发布时间:2021.11.10 -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上诉人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康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认为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考量发明构思,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诉讼请求。 欧瑞康公司是专利号为200810175661.2
发布时间:2021.05.19 -
十大案件 | 评析“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
注射的抗凝药,其具有非选择性抗凝和口服无效的缺陷,而华法林等已有口服抗凝药又存在起效慢、治疗指数窄和出血风险高的严重问题。因此,利伐沙班这种口服Xa抑制剂上市后,迅速占领市场。利伐沙班原研由拜耳/强生联合开发,强生负责美国市场,拜耳负责美国以外的全球其他市场。利伐沙班专利授权日为2006年7月6日,最早于2008年9月获得欧盟批准上市,2009年3月,利伐沙班在国内获批上市,同年,利伐沙班进入国家
发布时间: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