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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案例评析: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し段?/h4>
原标题: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し段А缆侥乘咭嫜艚鹩衩滓倒镜惹趾?em>商标权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经营的新罗区汇佳米业批发部先后与龙岩市龙合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媒体合作投放“中樺龍”商标广告。陆某曾向
发布时间:2018.12.28 -
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二审出判决
原标题:如何判断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提及“USB Type-C”,经常使用智能手机和笔记本电脑等电子产品的用户并不陌生。然而,在解决了“USB永远插不准”的难题后,美国优势比工具协会公司(USB IMPLEMENTERS FORUM,INC.,下称优势比公司)欲将“USB TYPE-C”申请注册为商标,却因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遭遇驳回。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9.01.07 -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高岩岩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零售业爆炸式发展,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了空间。如果经营人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一定数额,同样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准确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额尤为重要,不仅直接决定行为人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影响刑期的长短。由于销售平台的管理模式尚不规范,网络销售存在刷单、真假混合销售等行为,大大增加了认定
发布时间:2019.01.21 -
“嘉士伯”商标案一审判赔百万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下称卡尔斯伯格公司)诉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金孚龙公司)、戴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卡尔斯伯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
发布时间:2019.03.27 -
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
近日,德国《商标法现代化法案》生效。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申请注册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新类型的商标。 根据该法案,商标必须能够用图形表示的条件将不再适用。新型商标包括声音标志、位置标志、样品标志、移动标志、全息标志、多媒体标志等多种类型,可以通过在电子商标注册处申领加入二维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案,新推出的保证商标包括有机产品、公平
发布时间:2019.03.27 -
如何保护商标注册中的在先著作权
实践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在先权益,相关权利人会依照法律规定阻止他人注册某个商标标识。其中,主张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图文标识涉嫌侵犯自己作品的在先著作权是一个常见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
发布时间:2019.04.08 -
张裕能否阻止他人续饮“解百纳”?
凭借果香浓郁、口感浑厚、酒体丰满等特点,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张裕集团)旗下的“解百纳”备受青睐。自1931年推出至今,“解百纳”在国内外葡萄酒市场上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但商标纠纷与侵权困扰也随之而来。 因不满他人擅自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控股的山东省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公司)日前将河北省昌黎长城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庄园公司)与北京市琉璃河金宝
发布时间:2019.04.22 -
香奈儿商标维权缘何二审败北?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奈儿公司)的“双C”图案商标可谓家喻户晓,然而,正是这样一件商标引发了一起商标诉讼与行政处罚。 因认为叶某宗经营的珠宝商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第G11899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常见的“双C”图案商标,下称涉案商标),香奈儿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一审认定叶某宗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其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等6万元。叶某宗
发布时间:2019.05.05 -
帝斯曼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最高法行再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妮拉·克里斯蒂娜·玛利亚·赫库尔施奈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理华,商标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商标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 第三人
发布时间:2019.05.15 -
相同类别不同群组商品的类似性判断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6日,福建省自然人吴某提出第18806089号“质惠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灯、冰柜、风扇(空气调节)、水管龙头、供暖装置、沐浴用设备等第11类商品(所属群组为1101、1105、1106、1107、1108、1109、1111)上。 2017年9月20日,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