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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阿里“双十一”商标纠纷案开庭审理
原标题: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京东、阿里“双十一”商标纠纷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双十一”商标花落谁家? “双11”购物狂欢节刚刚结束,一场涉及“双十一”的商标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双十一”等商标无效的裁定,将其告上法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
发布时间:2019.12.02 -
“米家”商标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赔1200万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 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 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 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
发布时间:2019.12.31 -
如何考量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
围绕第16146775号“爱彼此”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上海与浙江两家名称均包含“爱彼此”三字的企业产生了一场纠葛。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浙江爱彼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爱彼此)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爱彼此)的第11954419号“爱彼此”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7210号“爱彼此ABS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
发布时间:2020.01.17 -
疫情发生可以成为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吗?
2020年1月30日,贸促会发表名为《中国贸促会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与您同舟共济度时艰》的文章,在内容中明确“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我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2月2日,贸促会向浙江某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那么问题来了,“不可抗力”作为防止商标被“撤三”的正当理由之一,本次新冠肺炎的
发布时间:2020.02.11 -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96895号关于第28702479号“海天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7月17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
发布时间:2020.02.12 -
“安信达”商标惹争议
原标题:如何处理商标与字号的权利冲突? 围绕注册在保温用非导热材料、防水包装物等商品的一件“安信达AXD及图”商标,天津与河南两家企业名称均包含“安信达”三字的同行产生了一场权属纠葛。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天津安信达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安信达公司)上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安信达公司)的第
发布时间:2019.10.30 -
称“老诚一锅”商标被擅用,老诚一锅将北京王老三餐饮诉至法庭
因认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羊蝎子火锅品牌“老诚一锅”未经允许被其他店铺擅自使用在店面门头、菜单、店内装修装潢等位置,老诚一锅(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北京王老三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老诚一锅(北京)公司“城一锅”、“老诚一”、“老诚一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老诚一锅(北京)公司诉称,其自2004年成
发布时间:2019.11.13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下)
一、关于“不知道”的主观认定 民法中的“不知道”包括“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实际不知道但应当知道”两种情形。商标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商标法中关于“不知道”的认定标准可参照适用专利法的规定,即商标侵权案件中免除销售者赔偿责任的要件“不知道”,即
发布时间:2019.11.20 -
商标法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上)
导言 现行《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法中关于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的规定,最早见于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普遍认为,合法来源条款是基于入世前夕,为了与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成员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保持一致,根据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全面梳理后所增设的条款。增设合法来源条款的初衷是为无过错侵权人
发布时间:2019.11.20 -
浅议“吉尼斯”商标的显著性争议
【案情简介】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系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此外,依据修改前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
发布时间:2019.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