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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京山桥米”案谈侵犯地理标志商标权的法理分析
案情简介 京山粮食协会是第5251319号“京山桥米”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2008年至2019年期间,京山粮食协会制定了《“京山桥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除规定涉案商标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管理和?;さ确矫?,还审议通过了《保护“京山桥米”品牌的行业自律公约》,对“京山桥米”产品的原料稻谷品种了进行限定。2018年4月20日,京山粮食协会许可国宝桥米公司使用
发布时间:2021.05.07 -
杏花村汾酒被假冒!???000元 没收全部侵权产品
近日,临沂市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一工作人员投诉,称沂水县辖区内某土特产超市销售的白酒属于涉嫌侵犯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 接到投诉举报后,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的土特产超市经营场所内确实摆放着“汾酒”2箱。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酒
发布时间:2021.10.29 -
舌尖上的官司:定安粽子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定安县粽子协会于2014年取得“定安粽子”文字及图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于2019年12月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评为“海南省第一批重点商标”。2020年6月,定安县粽子协会从海南某商业公司经营的超市购买了包装袋上标有“定安黑猪肉蛋黄”字样的粽子,生产商为??谀呈狄倒?。定安县粽子协会认为海口某实业公司在粽子包装袋标识“定安黑猪肉蛋黄”的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发布时间:2025.05.21 -
“小猪”诉“小猪”?
卡通人物“小猪佩奇”自诞生以来便广受大众喜爱,粉色“电吹风”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然而,伴随着小猪佩奇的爆火,“傍名牌”“蹭热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但是,却有人辩称是基于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售卖,这是怎么回事?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A公司经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8年7月27日;又经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
发布时间:2025.04.15 -
汕尾中院:严惩假冒知名婴幼儿用品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奶瓶等第10类。某公司在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的奶瓶商品,该商品包装盒及包装盒后侧的标识带有“H某”字样。某公司遂以陈某的行为侵犯其“H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ぁ3履澄淳砜?,擅自在其注册
发布时间:2025.05.16 -
将“格纹”图案印在围巾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将已经注册为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
渝北区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重庆某物流园一商铺销售的电磁炉疑是假冒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实地检查,发现举报人购买同品牌同型号电磁炉662台。2024年6月20日,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电磁炉外包装标示“Midea”“美的电磁炉 全球累计生产超2亿台”,经“Midea”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当事人某电子商务
发布时间:2025.08.27 -
“大食代”商标终审维权成功 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9.03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含一例商标侵权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非法添加、“幽灵外卖”、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清涉嫌生产经营添加他达拉非的露酒案 2025年1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
发布时间:2025.08.26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研究
作者: 李扬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产生的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可以援引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及其被许可人、总代理商等下游事业者,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范围只限于在先使用商标知名度和信用覆盖的地域,在该范围内,不应当限制在先使用者的营业规模,但在先使用人不得将其营业扩及互联网领域。在先使用
发布时间:2017.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