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著作权
-
两公司老总制售盗版书获刑
今年1月4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案件,由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的“南京"4·16"制售盗版教辅图书案”名列其中。该案经法院查实,两被告单位共非法盗印了6个品种的小学教辅图书近5万册。2012年9月24日,鼓楼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南京超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京金灿印务有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童某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和3年,并各处
发布时间:2013.01.06 -
台北故宫声称将就北京故宫侵权提起诉讼,国家版权局:先确认著作权存在
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早春图》图档是北京故宫自行扫描台北故宫的出版品,当时台北故宫的处理方式先函请北京故宫补办图像授权,但多次电洽北京故宫询问却迟无回应。 在律师建议下,台北故宫文创行销处委托“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循《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协处机制办理,“智财局”与中国国家版权局讨论后,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6.11.04 -
苏绣制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曹某某诉濮某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约定王某某委托濮某某制作单面绣《华清浴妃图》140cm*360cm和《敦煌系列·天籁》,每幅定价10万元。濮某某称该价格是当时的苏绣未知名时的成本价,2016年给王某报的价格是苏绣在市场驰名后的收藏品价格。王某某称其未保存该协议。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一、曹某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创作作品
发布时间:2020.08.07 -
全国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根据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试点“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的要求,近日国家版权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中国版权?;ぶ行挠胫泄嗣褚姓餍胖行乃忱迪?em>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查询。自2022年9月26日起,该系统开始提供包括6个试点城市在内的全国范围著作权质权登记信息的
发布时间:2022.10.14 -
腾讯诉荔枝APP侵犯《三体》音频著作权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 原审原告腾讯公司(被授权方)从原作者刘慈欣(授权方)处取得作品《三体》的独占性专有授权,所授权利包括授权期限之内仅被授权方可将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即录音制品,下同),以及经录制完成后的音频作品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20
发布时间:2022.10.27 -
涉“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川0107民初6549号 二审案号:(2020)川01民终1585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艺术的独创表达形式。商业保险条款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さ亩韵蟆?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中国人民
发布时间:2022.03.16 -
“侵权不停止”适用的考量因素
》,所附数千个毛笔字体的汉字,其中包含“太、谷、壶、瓶、枣”五个单列字。叶根友系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贤书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于2008年在贤书阁公司官网上发表。叶根友授权贤书阁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并授权贤书阁公司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壶瓶枣是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地区出产的一种特产,具有一定知名度。2013年3月21日,山西省
发布时间:2022.03.28 -
《东方1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东方110》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沪0107民初6621号 二审案号:(2020)沪73民终268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看东方公司) 看东方公司与上海市公安局合作制作《东方110》栏目,约定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制作节目,看东方公司负责三级审片、提出修改意见等;看东方
发布时间:2022.01.20 -
源程序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唯一标准——新思公司与芯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处理,既要尽力查明客观事实,同时也需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将源程序的比对作为认定软件相同或实质相似的唯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新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公司)与武汉芯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五案。 新思公司一审诉称,其系一家美国公司,主要为全球集成电路设计提供电子设计自动化(EDA
发布时间:2023.01.29 -
攀附 “每日坚果”美术作品案
-2015-F-00248445号作品登记证书。2018年6月13日,国家版权局就沃隆公司经杨国庆转让于2018年1月1日取得美术作品《沃隆每日坚果》的著作权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60612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网络店铺宣传中使用了被诉侵权图案,并在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图案,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沃隆公司著作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 【判决
发布时间: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