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二审
-
涉“病毒检测试剂”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2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程某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唐*,上诉人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贾*,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
发布时间:2024.09.25 -
“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二审审理期间,缪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2014年7-9月创酷1.4T车型上海地区销量总计》;证据2.《2014年7-9月创酷车型销售细节信息》;证据3.《2014年5-12月雪佛兰创酷1.4T车型上海地区销量数据》(月度),以上证据均来源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拟共同证明通用公司、逸隆公司声称已提供2014年7月-9月仅有的9张发票是其全部
发布时间:2024.09.25 -
技术秘密相关约定与构成要件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6940元,由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402元,由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5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36元,由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6元。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为证明其于2018年1月从某丙公司处购得一台折箱机,以及所购折箱机的技术方案内容,提交了(2021)浙杭禹证民字第4743号公证书及光盘、某甲
发布时间:2024.11.21 -
金博新材诉博迁新材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台州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00元,由原告台州市金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于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12.10 -
最高院就烟花爆竹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张某涛针对启东六公司和启东烟花爆竹协会提起的恶意诉讼。张某涛和案外人宋某飞曾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在南京中院对本案各被诉侵权人提起垄断纠纷诉讼,经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均驳回张某涛、宋某飞的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启东六公司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经营者集中,更未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作为本三案原告之一的张某涛完全知悉前案处理情况,却仍以相同理由再次针对启东六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10 -
近日发布的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显示:商评委评审案件被诉率渐趋稳定
显示,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总计16.89万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审应诉通知9310件,案件被诉量占商评委年案件裁决总量的5.5%。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6330份,其中判决商评委败诉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审判决2614份,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54件,占比32.7%。 2015年至
发布时间:2018.07.03 -
专利无效案件二审阶段和解后的处理方式初探
二审阶段和解的常规处理方式 面对专利权人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者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应对手段。如果后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和解,则通常专利权人会主动撤回其侵权诉讼,并且要求被控侵权者相应地撤回其无效请求、或者在无效请求已经无法撤回时以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怎样才能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日前遇到
发布时间:2019.12.18 -
“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商标法条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351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472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06.12 -
“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90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906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31 -
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原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调查取证申请。第一份调查取证申请的申请事项为请求法院向海鹤公司收集由其生产的、用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规格:0.75μg/粒
发布时间: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