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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因不服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48245号关于第6337775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国家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决,驳回了前述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与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类似的项目上的申请。笔者认为,本案涉及到的商标近似判断有以下特点值得我们注意。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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