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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淮安某公司“在线式烟支轴向槽孔成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维持无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9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瑞。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云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兵。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淮安某设备制造
发布时间:2025.07.15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由于使用公开证据往往具有证据数量多、种类繁杂、形成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因此对使用公开证据的审查是一个细致且繁琐的过程。特别是当其中某一证据因证据形式、来源等因素导致证明力有限时,如何科学、合理地整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成为无效案件审查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无效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该判断标准进行具体诠释。 【案情介绍】 本案属于钢铁领域案件,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
发布时间:2025.07.29 -
在先销售商品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以公开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形为绝大多数。然而,使用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有技术渊源,同样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尤其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商品,对于与该商品对应的专利而言,如果请求人能够获得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销售该专利商品的相关证据,则有可能作为最有力的现有技术成功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该证据成为破坏
发布时间:2020.05.06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来进行综合判断。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无效案例,谈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如何对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和认定。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下称审查指南)对于域外证据给出的定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同时规定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发布时间:2020.09.27 -
十大案件 | 评析“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该案专利权人是一家成立于1873年的企业,其创始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编织双反面组织的手摇针织横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后成立的日本企业,其产品目前在电脑横机领域的占有率居世界第一。双方当事人作为针织横机领域的两大
发布时间:2021.09.07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491586.1、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某电脑贸易(上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以
发布时间:2024.07.30 -
优先权之“相同发明主题的判断”
系列专利,先后有多家制药企业向上述系列专利发起挑战。本案涉及请求人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8日针对名称为“詹纳斯激酶抑制剂(R)-3-(4-(7H-吡咯并[2,3-d]嘧啶-4-基)-1H-吡唑-1-基)-3-环戊基丙腈的盐”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80102903.3)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8月30日做出第5801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
发布时间:2025.06.25 -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
?;し段?。 4.最终结论: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重新审查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接受修正后的权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2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 代表人:梅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发布时间:2025.08.28 -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
而产生固定。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通过干涉将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15)固定至机动轮(10)的固定的支架(1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将所述电马达(11)的定子外壳插入所述支架(12)的所述环形部分(18)中并施加预先设定的压力,通过冷键连接实现所述干涉?!?2021年3月18日,恒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
发布时间: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