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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责任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到底是何种态度,是审查员证明发明不具备创造性,还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才能驳回专利申请。其中对于后者,则可能由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没有表明获得技术贡献的情况下,审查员即不能建立发明具备创造性。从宏观来看,这就是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其对于某些专利申请的走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发布时间:2016.11.07 -
最高院二审改判!全额支持2250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请,明晰著作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争议,为同类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认定及赔偿计算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英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发布时间:2026.01.29 -
浦东新区发布《浦东新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若干规定》
。 聚焦执法实践,创新举措提升行政保护效能 《若干规定》在商业秘密“三性”(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及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富有成效的创新探索。在信息非公知性举证要求上,权利人若能证明其主张信息的来源(如自行研发)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而涉嫌侵权人无法证明其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取该信息,则认定该信息具有非公知性。这一规定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让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8.01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さ幕衔?,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