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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 |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
作者 | 付继光 张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在创造性技术启示评判中的作用 “三步法”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其关键在于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蚣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2020.07.01 -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提交了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第51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荷兰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荷兰飞某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接受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错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缺乏创造性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5.09.05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作者:朱朔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即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规定,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
发布时间:2016.04.13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使用场景的差异在显而易见性判断中的考量
,二者的发明构思相同或相似,且实现了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那么虽然二者使用场景有所差异甚至不同,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技术问题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去寻找技术启示。如果有其他现有技术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给出了改进的方向、引导并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对使用场景有所差异甚至不同的现有技术进行使用场景的转换,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则可以形成完整的创造性分析论述
发布时间:2025.11.04 -
通信领域跨代际标准结合启示的判断
的相关技术特征被基于4.5G标准的其他证据公开,将上述两类证据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さ募际醴桨付员玖煊蚣际跞嗽笔窍远准?。 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主张,本案创造性评判的关键点是判断跨代际标准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以及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对此,笔者认为,为了客观评价发明对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在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中,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紧密围绕技术问题、同时考虑技术发展阶段和领域特点
发布时间:2025.11.25 -
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专利驳回复审决定被撤销
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香港中文大学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实质上请求?;さ氖羌扑慊绦蛄鞒痰姆椒ú街?,属于方法的范畴,并且该方法通过分析处理孕妇个体生物样品的被测序的标签数据,实现了对孕妇体内的胎儿是否存在异常的人体健康状况判断。由此可见,该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是
发布时间:2018.12.19 -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 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裁判要旨】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さ募际醴桨?。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09.14 -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该相位关系)的技术特征,虽文字表述不同,但与原权利要求3实质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未扩大原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原则,故应予接受。 关于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项关键区别技术特征:其一为“从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个第一次站的协作波束成形传输”及“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将
发布时间:2025.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