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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弄懂方法权利要求中创造性评判的撰写技巧
方法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问题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中对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规定: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发布时间:2017.12.15 -
论等同原则与创造性的关联
无效宣告决定书、专利审查档案等证据佐证下,对于等同情形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轻易认定。 4、不考虑专利技术方案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创造性作用,将社会公众普遍应用的现有技术特征解释进专利权利要求的?;し段В视玫韧蚺卸ㄇ秩?。 对于第一个问题借助技术调查官进行技术调查或者专利技术鉴定应该可以解决,对于第二个问题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是需要侵权方主动提出,并且举证专利审查
发布时间:2020.07.31 -
“光源装置”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计算机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010293730.7、名称为“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深圳某科技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故
发布时间:2024.08.01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119号 【基本案情】 外国某公司系专利号为97121280.5、名称为“一种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及其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浙江某网络公司、某电子产品商贸(北京)公司、某银行公司分别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缺乏创造性,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外国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外国某公司不服,提起
发布时间:2024.07.31 -
结合障碍、技术偏见与创造性判断案析
说明专利申请人并未认识到存在上述障碍。退一步讲,即便专利申请人意识到这一技术障碍,但涉案专利中亦未采用任何方式予以解决??杉?,无论从任一角度分析,专利申请人均未为克服结合障碍付出创造性劳动。因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さ氖?em>创造性劳动所得到的智力成果,故在专利申请人对上述结合均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涉案专利不具有获得?;さ幕?。 【1】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3887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
发布时间:2025.01.20 -
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判断
是包含多个变量的公式[1]??杉?,参数特征本身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并且由于其表达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因此,参数的具体含义和来源,以及其与产品结构和/或组成、性能或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在申请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以便于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正确理解和审查。在创造性的审查中,当区别特征为参数特征时,争议点往往集中在该参数特征会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即参数特征与技术效果之间
发布时间:2025.04.08 -
创造性评述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现有技术中所起作用认知的偏差,以及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的主观化。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同或相似技术特征时是否能够带来技术启示的判断进行解读和分析。 02【理念阐述】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三步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该步骤既包括对现有技术公开事实的认定过程,也包括基于认定事实进行的法律适用过程,相比于“三步法”的第一步、第二步,更容易带入主观性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5.09.30 -
人工智能场景创新类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
的真实场景进行深度的融合应用。将基础算法与具体场景融合而形成的技术方案转化为专利申请文件时,如何撰写申请文件以及如何进行创造性审查,是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 复审请求人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申请号:201810734681.2)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6945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本案结合
发布时间:2025.08.06 -
最高法院认定:专利无效程序中“稻草人”合法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法院认为,证据1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作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集成控制???、??榧芄埂⑹淙胧涑鐾ǖ溃┦艄J痘蛞驯恢ぞ?公开,结合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故不具备创造性。郝某亮作为自然人有权提出无效请求,程序合法。维持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3.06 -
最高法院裁定:专利无效程序中“稻草人”合法
一项名为“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4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自然人郝某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主要理由是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2024年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6584号决定,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其全部无效。威海元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
发布时间:2026.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