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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大冒险》抄袭《拳皇》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趣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盟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拳皇98终极之战OL》(以下简称《拳皇》)是由日本公司授权,国内公司开发的一款动作卡牌手游。2015年5月,益趣公司获批
发布时间:2021.02.24 -
4000万元!施耐德电梯侵犯施耐德电气商标专用权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施耐德电梯 施耐德电气”,浏览器将自动识别问题为“施耐德电气和施耐德电梯是同一家公司吗?”这或许也是多数消费者的疑惑。 今日,知产力获悉,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气)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了一审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的这一判决或将为消费者解答疑惑。 2019 年7月24日,本案于苏州中院立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
4000万元!施耐德电梯侵犯施耐德电气商标专用权
在搜索引擎上输入“施耐德电梯 施耐德电气”,浏览器将自动识别问题为“施耐德电气和施耐德电梯是同一家公司吗?”这或许也是多数消费者的疑惑。 今日,知产力获悉,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气)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施耐德电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了一审判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的这一判决或将为消费者解答疑惑。 2019 年7月24日,本案于苏州中院立案
发布时间:2020.11.25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ぃ獠⒉灰馕毒ど绦姓厣蠛说羌堑钠笠得频娜〉?、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登海种业”拒绝“登海高科”搭便车
企业名称作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获得的一种标识性权利,依法应受到相应的?;ぃ獠⒉灰馕毒ど绦姓厣蠛说羌堑钠笠得频娜〉?、使用必然合法,若该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登海种业公司)与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下称登海高科公司)、青岛一化中农化肥有限公司(下称一化中农公司)、德州沃玛肥业
发布时间:2020.12.31 -
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刷宝App被判赔500万元
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创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 案情简介 ? 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开发者和
发布时间:2021.01.19 -
最高院发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作为“人民法院护航新时代”系列发布会的首场,发布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民三庭副庭长李剑、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发布了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 党的二十大
发布时间:2022.11.17 -
广西湘范儿餐饮与南宁市青秀区番食柳餐饮店、廖勇波、广州合盛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上诉人广州合盛创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湘范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番食柳餐饮店、廖勇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合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发布时间:2022.12.22 -
利用原单位客户信息牟利侵害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纪某某原系原告银吉姆公司员工,在岗期间各自与原告签订了《私教岗位协议书》,后于2021年12月从原告处离职。2021年11月17日,刘某某在职期间伙同纪某某注册成立了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基本一致,营业地点与原告相距不足500米。刘某某、纪某某利用所掌握的原告公司的会员资料,劝退原告公司客户转至某公司。原告认为刘某某、纪某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某
发布时间:2023.03.03 -
福建省启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反垄断工作的部署,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将公平竞争的“软实力”转化为推动发展的“硬动力”。从3月至10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启动2022年度重点领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
发布时间:2022.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