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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无效Nive;“包你好运”商标不予注册
使用在面包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面包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包你好运”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
发布时间:2017.12.01 -
浅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计算方法
作者 | 杨馥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的“件”数时,对印制在同一个物质载体上相同商标权人的多件商标标识,无论其数量多少,由于商标的唯一指向性,数件商标标识均对商品来源起到同一识别效果,而且由于同一物质载体的不可分割性,数件商标标识亦无法被分割使用,共同反映着权利人的商标内容,也共同侵犯着相应的权利客体,故对印制在同一物质载体上不同位置的数件涉案商标标识应按1
发布时间:2020.06.16 -
普通水果一个标贴变“名果” 上海浦东法院集中宣判6起知产刑案
核心提示: “Dole”、“Zespri”、“Sunkist”等均是来自美国、新西兰的知名水果品牌,一些不法分子将普通水果贴上这些品牌的标识,并欺诈销售从中获利。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集中宣判了6起涉进口水果的知产刑事案件。 售假标近110万件 13名被告人获刑 据主审法官倪红霞介绍,今天宣判的6起刑事案件中,经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总量近110万件。法院以销售非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
喜力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码和商品条码信息均指向山东金孚龙公司,因此,山东金孚龙公司是被控侵权啤酒的生产者,应当对该产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2、被控侵权啤酒包装物上使用的文字和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近似,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3、被控侵权啤酒的包装箱、包装罐上标注“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监制”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原告具有某种关联,从而攀附原告“喜力”商标和企业字号的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据
发布时间:2018.08.06 -
从“知名”“特有”到“有一定影响” 裁判逻辑的衔接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将先前的“知名商品特有的”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这一改变开宗明义的宣示了反法?;ざ韵笪桃?em>标识。与之相对应,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逻辑的起点和归宿,更应着眼于审查被仿冒的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知名”,而不应再聚焦于商品本身的知名与否,以符合为商业标识提供反法?;さ牧⒎ň瘛5比?,商品与商业
发布时间:2020.05.12 -
“椰子知道”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3)京行终26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光合植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理经过 原告上诉人杭州光合植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合植...
发布时间:2023.11.02 -
制假商标、涉及侵权怎么定罪
(作者:武佳佳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 【案情】 2015年6月,曹某非法购进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金卡纸7万余张,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出租房内加工伪造汾酒注册商标标识。 2015年7月,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将曹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已加工的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成品包装面纸4.3万张、半成品包装面纸1.6万张(已进行烫金、起凸工艺)以及其从其他人处非法购进的二十年汾酒包装盖纸6万张、金卡包装面纸1.7
发布时间:2017.01.06 -
制假商标、涉及侵权怎么定罪
(作者:武佳佳 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 【案情】 2015年6月,曹某非法购进印有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金卡纸7万余张,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某出租房内加工伪造汾酒注册商标标识。 2015年7月,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将曹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已加工的假冒二十年汾酒商标的成品包装面纸4.3万张、半成品包装面纸1.6万张(已进行烫金、起凸工艺)以及其从其他人处非法购进的二十年汾酒包装盖纸6万张、金卡包装面纸1.7
发布时间:2017.01.06 -
电子标识的商标属性辨析
作者: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电子标识越来越多地运用在商品包装上,常见的如二维码、字符防伪码和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的缩写,即射频识别)标签等。这类标识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所蕴含的信息无法被消费者直接识别,需要借助互联网或手机APP等工具方可识别,具有很强的电子信息工具特性,故笔者将其统称为“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的运用往往与
发布时间:2018.02.08 -
主观过错不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作者:张金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以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要件。只要侵权人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塞拉·穆迪卜 被告:王秀红 原告是“€URO”(文字加图形)商标的权利人,被告系专营模具加工的商户,原告在被告工厂内发现被告擅自加工了两块印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模具,该模具为用于在手推车上加注“€URO”(文字加图形)标识的专门工具。原告认为
发布时间: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