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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宝与潘多拉媒体就关于字母“P”的纠纷达成和解
在线支付平台贝宝(PayPal)与流媒体音乐服务提供商潘多拉(Pandora Media)就关于字母“P”的纠纷达成和解。 据报道,早在今年5月,贝宝声称潘多拉的新标志故意模仿贝宝的字母“P”商标。 贝宝向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潘多拉涉嫌商标侵权、商标淡化和错误标识来源。 去年10月,潘多拉发布了一个新标志,即带有单一蓝色阴影的字母“P”。贝宝指出,潘多拉的标志也采用与其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01 -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标志的司法认定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规定,与《巴黎公约》中欺骗性标志的适用范围趋于一致。 (二)商标标志属于误导性描述的司法认定 由于《商标法》语境下的欺骗性标志仅规范标志本身所表达的内容,基于商标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性属性,对欺骗性标志的认定应首先从标志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关系角度进行审查。 1.标志的含义与商品或服务固有属性的关联 《商标审查及审理指南》(2021年
发布时间:2023.10.26 -
南非公布企业品牌价值报告
,特别是随着诸多新品牌(例如Capitec)的不断涌现。 这份报告的开头部分先是给出了不少非常实用的定义。例如,品牌是“一种与市场营销息息相关的无形资产,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用于区分产品、服务或者实体的、且拥有独一无二的形象并让利益相关方能想到某种关联的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标识以及设计,从而借此产生收益”。品牌价值等于品牌所有人通过收取品牌许可费而获得的净经济收益。而品牌实力(brand
发布时间:2018.07.18 -
德国Glen Buchenbach威士忌动了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奶酪?
威士忌销售商之间的纠纷,该协会发起动议,请求后者停止销售在德国生产的名称为“Glen Buchenbach”的威士忌。涉案威士忌酒瓶上的标签明确标示“德国产品”。原告声称使用“Glen”一词侵犯了注册地理标志“Scotch Whisky”的权利,因为它构成对该地理标志的间接商业使用与唤起,并且属于虚假或误导性的标识,分别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10/2008号条例第16条(a),(b)和(c)项
发布时间:2018.08.20 -
法官案例评析: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し段?/h4>
原标题: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し段А缆侥乘咭嫜艚鹩衩滓倒镜惹趾ι瘫耆ň婪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经营的新罗区汇佳米业批发部先后与龙岩市龙合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泊客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龙岩市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广告公司、媒体合作投放“中樺龍”商标广告。陆某曾向
发布时间:2018.12.28 -
“阿那亚”的烦恼:是地名还是商标?
,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阿那亚”商标引纠纷 阿那亚公司诉称,阿那亚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是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其享有的“阿那亚”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去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汐岸酒店经营的“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等网站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2 -
“阿那亚”的烦恼:是地名还是商标?
,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阿那亚”商标引纠纷 阿那亚公司诉称,阿那亚社区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是备受追捧的度假胜地,其享有的“阿那亚”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去年6月,阿那亚公司发现汐岸酒店经营的“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亚店”标识,同时在“去哪儿”等网站中使用“黄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亚店)”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趣拿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2 -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文义以及立法目的出发,该项所述“公众”,应指任何有可能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消费者群体,故将之解释为社会公众更为得当,具体分析如下: (一)“相关公众”与“社会公众”的概念辨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3.10.31 -
某家纺专卖店所售“罗莱”产品缺少防伪码构成侵权的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6.27 -
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摘 要: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之间可能构成类似进而产生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系提供餐饮服务,权利商标系食品类商标,且前者使用的标识与后者已可认定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比对服务提供者实际销售的食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并审查二者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素是否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食品之间不类似且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之间差别较大,则
发布时间: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