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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徐新明律师:吲哚布芬片专利纠纷中的创新与垄断
。 核心问题:晶型专利究竟是技术突破还是垄断工具? 业内对晶型D的工业化可行性提出质疑,认为若无显著技术效果,其创造性难以成立。药品专利?;さ暮诵氖腔』衔镒ɡ?、晶型专利和制剂专利。本次主要围绕吲哚布吩片的专利争议主要是晶型专利。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徐新明律师,以下是徐新明律师的主要观点。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指出,“基础化合物专利
发布时间:2025.07.21 -
北京专利律师:(瑞士)埃利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审判案例指导 第七辑》。 2015年,上述案件发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重审后,无效请求人刘某阳、怡锋公司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担任其代理人。经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再审判决,徐新明律师代理无效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组成合议组对上述三案进行审理,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87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和6
发布时间:2024.03.27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202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
发布时间:2021.10.21 -
天津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严打知识产权违法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违法行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何频频出现?带来哪些警示?权利人如何开展维权?日前,记者结合典型案例,专访了知识产权领域资深律师、专家,对该领域侵权现象和维权对策进行了解读。 商标专用权侵权类 寄卖假冒名包 罚4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4月21日,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道重庆道225号1F108康德宝汇寄卖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称“LV”卡包7个、挎包25个
发布时间:2024.04.30 -
文章被他人剽窃搬运至其他平台怎么办?
问题咨询: 我在知乎网的网络著作权被同网站的客户剽窃并发布于百度文库。举报后百度文库拒不删帖,并更改网页发布时间。 北京版权律师解答: 您好!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他人篡改了所述作品在百度文库的发布时间,即您在知乎上发布作品的时间早于该作品在百度文库的发布时间,那么,他人未经许可将您在知乎上发布的作品搬运至百度文库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网等著作权。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发布时间:2024.12.16 -
“乔丹”商标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规格之高,实属空前。加之乔丹本人的知名度,所以,此案吸引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可谓举世瞩目。鉴于此,本文不再赘述有关案情。 问题的提出 每一个关注“乔丹”商标案的人,或许都会从不同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不同程度的思考,笔者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当然也不例外。“乔丹”商标案所涉及的如下问题引发了笔者的思考:本案中,迈克尔 · 乔丹对其中文译名“乔丹”是否享有姓名权;迈克尔 · 乔丹是否具有怠于?;て渲髡诺?/p>
发布时间:2016.07.18 -
徐新明:欧美生物专利制度与中国的差异
关于生物技术的规定或较为简单或缺失,而生物技术发展又非常迅速。司法机关如果不能在实践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对有关原则性条款(如公序良俗原则)进行阐释,则相关法律条款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徐新明 作者系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见习记者李勤采访整理)
发布时间:2014.11.18 -
天津日报采访徐新明律师:京津冀知识产权实现互联互通
,同比增长22.1%。 “近年来,京津两地联合专利申请量及联合专利授权量增长非???,北京区域的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纷纷落地天津?!敝饕邮轮恫ò讣?em>律师周宏建表示,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在区域内流动变化明显加快。天津与北京的区域性合作非常紧密,知识产权落地转化率高,天津已逐步成为京津冀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基地。 三地专利交易频繁 目前,京津冀三地间专利交易非常频繁?!跋衷?,我们手里有三四万
发布时间:2022.04.28 -
什么是计算机文档?
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发布时间:2025.03.03 -
知道他人商业秘密后又告诉别人违法吗?
问题咨询: 别人签保密协议告诉我了我又告诉别人有相关责任吗 北京商业秘密律师回复: 您好! 在您明知或应知他人已签订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取了该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即不得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因此,首先,您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其次,您已向他人披露该商业秘密,应当告知其停止进一步扩散并不得使用。 感谢您对本网的支持,请继续关注本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