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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例发布,销售假冒口罩被判刑!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论疫情防控还是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谡值确阑び闷芬约翱谡值暮诵牟牧先叟绮家皇背晌羧钡姆酪呶镒?,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其中有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发布时间:2020.04.03 -
2019年度检察机关?;ぶ恫ǖ湫桶咐?/h4>
2019年度检察机关?;ぶ恫ǖ湫桶咐?目 录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4: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案例5: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福建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0.04.27 -
假冒注册商标 贴标生产销售被判刑
6月6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系列刑事犯罪案件。33名被告人依法分别被判刑。 现年40岁的吴亮芬系龙泉查田人,初中文化。2008年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亮芬以雇佣方式结伙被告人吴某某、叶某某等4人进行贴标生产,先后在浙江永康、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等地承租生产所需用房,从浙江黄岩、温州、嘉兴等地购进空白滤清器及相关设备
发布时间:2013.06.09 -
上海检察发布侵犯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
徐汇区检察院典型案例一 邓某甲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特点 本案系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也是本市首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企业合规的案件。绿色食品商标是证明食品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标志,表示食品的某一特定品质,系1992年核准注册的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权利人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绿色食品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生产和流通中的作用日益被人们重视,假冒绿色食品等证明商标
发布时间:2023.04.27 -
贵州警方破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调味品系列案
近期,贵州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牵头侦破“12·1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调味品系列案,打掉制售假冒调味品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查获涉案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调味成品5000余袋、各类涉案原料3吨、涉案金额达700万余元。 据悉,2023年12月8日,接某知名调味品品牌代理公司报案称,其发现贵州省贵阳、毕节地区有销售假冒其委托代理方品牌味精、鸡精调味品,请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为保障品牌
发布时间:2024.02.20 -
低价“港版”片仔癀,假的!
一共卖了近2000粒假“片仔癀”锭剂,销售额高达40多万元,净赚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阳明知所售“片仔癀”锭剂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8万余元。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27 -
市监总局曝光一批通过侵权假冒实施“内卷式”竞争的典型案例
为更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并于2024年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现选取一批通过侵权假冒破坏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白月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25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
发布时间:2025.07.08 -
商家制售假冒农夫山泉瓶装水被判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先后多次从郑某处购进其生产的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550ml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某县区域内进行销售。 2024年3月11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认为其销售假冒瓶装“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矿泉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
商标反向假冒的司法认定
摘 要:更换商标、未经同意、投入市场是我国规范层面上反向假冒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诟弥贫鹊牧⒎康募胺ň醚Х治觯?em>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内涵应作合理解释,以避免法条僵化。更换商标,不应机械地限定为去标后贴标,还包括将去标改造后的产品与行为人的商业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等作为权利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认定同意与否具有重要意义;去标前后的产品需具有密切关联性,销售是投入市场最典型但
发布时间:2026.03.09 -
“知假售假”赚差价,如此“精明”要不得!
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D公司直接向A单位供应25桶涉案润滑油,总金额8.25万元。D公司收到8.25万元货款后,其法定代表人E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5万元从货源不明的他处购得标注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润滑油25桶,并通过物流公司向A单位发货。经境外卡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卡某有限公司认定,上述25桶润滑油为假冒卡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E某销售明知是假冒
发布时间:2025.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