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数据
-
电子商务法能规制“大数据杀熟”吗?
2018年12月,在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商务印书馆、人民网、腾讯公司联合主办的“汉语盘点2018”活动中,“大数据杀熟”同时入选“2018年度十大新词语”和“2018年度社会生活类十大流行语”。 所谓“大数据杀熟”,在互联网领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据报道,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曾存在“大数据杀熟”情况
发布时间:2019.02.27 -
创造性评判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的考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陈晏晏 吴通义 【弁言小序】 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是医药领域申请人/专利权人用于证明其发明的技术效果并支持其创造性常常采用的方法。本文通过对一个无效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创造性评判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如何审查,以及在接受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创造性的评判思路。 【理念阐述】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
发布时间:2019.12.27 -
2019年1-12月知识产权主要统计数据出炉!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2019年1-12月主要知识产权统计数据;与2018年相比,2019年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少14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增加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基本持平。三种类型专利有效量近千万件。 一、专利 2019年1-12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140.1万件,发明专利授权45.3万件。截至2019年12月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为267.1万件,其中,国内(不含
发布时间:2020.02.06 -
人工智能数据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当下人工智能的开发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它的应用正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领域中,包括交通运输、金融、医疗、制造业等。人工智能正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全方位的变革,毫不夸张地说,人类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的时代。 人工智能的大多数应用需要“大数据”支持。没有大数据的积累,机器就没有学习的对象,就无法进行分析、判断,也就无法模拟人的思维决策。换言之,没有高质量、丰富的学习数据,就会影响人工智能的开发
发布时间:2019.09.10 -
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的反垄断司法救济及路径拓展
摘 要 因垄断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范畴,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消费者数据隐私损害一般具有公共利益属性、轻微分散性、隐蔽性、专业性、主观性以及财产性等特征,我国现行“以行政执法为主、私人诉讼为辅”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对此难以发挥有效的保障作用。为了实现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目标,除了应在实体法层面完善并落实数据隐私竞争损害理论,还应在程序法层面优化消费者司法救济路径
发布时间:2023.04.03 -
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考虑提供补充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然而,这些补充实验数据在创造性争辩中可以被接受吗? 2 关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分析 在2017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在2021年1月15日起实施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3.03.29 -
我国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碳酸盐碎屑岩油藏有限公司(C&CReservoirs,Inc.)。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凯文迪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
发布时间:2024.01.22 -
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内容提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
发布时间:2024.04.18 -
“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在数字经济下关于数据竞争的典型案件。本案在竞争法视域下评析经营者之间数据的获取、存储、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时,着重考量了被诉行为对于用户,即使用被诉服务的消费者的选择权的影响。通过被诉行为的选择和使用由消费者事前清晰了解、事中充分掌控、事后明确受益的情况,充分尊重消费者自决,并结合被诉行为未妨碍破坏原告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亦未破坏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4.08.30 -
“微信管家”抓取用户隐私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易微信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与微信软件服务器交换数据信息,获取微信软件的用户信息、聊天内容等各类隐私数据,以此实现“个性称呼群发”“朋友圈统一管理”“管理监控”“多微信号聚合管理”以及客户资料录入、数据化管理、辅助品牌营销等服务功能。被诉软件不同版本的报价为980元-5980元不等,联某公司官网宣传截至2019年4月使用被诉软件注册企业用户数突破20000家。腾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据此请求
发布时间: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