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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擅播《虎啸龙吟》、《湄公河行动》,优酷起诉索赔900万
因认为北京静静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虎啸龙吟》和《湄公河行动》,优酷公司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北京静静科技公司经营管理的“范特西视频”网站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万、100万,两案共计索赔900万。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这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虎啸龙吟》是一部由张永新执导,吴秀波、刘涛、李晨等
发布时间:2018.05.23 -
擅用“蘑菇头系列”表情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原告叁次元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源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发表的文章中使用叁次元公司的权利图片,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源生公司该微信公众号获得上述七张被诉侵权图片,侵害了叁次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1、被告源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叁次元
发布时间:2023.01.13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对侵权赔偿数额的正确认定
基本案情 案外人孙某系涉案23幅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8年5月30日,孙某将其创作完成的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某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独占性的行使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针对本授权签署之前已发生并持续至签署之后的或签署之后开始发生的侵犯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被授权人的名义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并获得赔偿,授权期限为两年。2019年5月31日,某报社在其主办的网站发布文章
发布时间:2023.08.22 -
“小度音箱”被控直接侵权案
过程,仅凭播放页面中标注的第三方文字,不足以认定涉案内容系链接至第三方网站,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第三方网站播放信息等内容亦不足以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是链接服务提供者。故百度网讯公司未经许可在“小度”App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直接侵权。百度网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10 -
信息网络传播与合法来源抗辩
;过错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网络销售是较为重要的商品交易方式之一。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通常要在网络上展示欲销售的商品;交易成功的,在线下将商品送交客户。此时,如果所销售商品系涉嫌侵害他人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就会因销售商品而落入发行权的范围,因在网络上展示作品而有可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因此引发的诉讼中,面对侵权起诉,销售商往往以所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因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抗辩。对销售商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2023.09.08 -
涉网站知识产权纠纷中侵权主体的法律认定问题
有限公司(简称“怡之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2020年9月10日,律政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菲凡记忆》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后律政公司发现,“汇玉电影网”网站(网址:http://www.xm-yzy.com/)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影视作品《菲凡记忆》的在线播放服务。律政公司通过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服务平台ICP
发布时间:2023.09.27 -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规则、过错标准与过滤义务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さ闹贫壬杓剖瞧胶馊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结果,法律规则只是利益妥协和平衡的文字表达。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构造了区分直接与间接侵权、设立“避风港”规则、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基本定位、采取“通知与移除”规则以及强调权利的自我?;さ闹贫瓤蚣?,并采纳了“具体知情”、“红旗标准”、不负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等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必须遵循
发布时间:2024.06.24 -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在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业界对于何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却有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应该是“使公众可在线访问”,而非服务器标准的“将作品存储于服务器且使公众可在线访问”。同时,近年来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提供包含规避技术?;ご胧┑牧唇印保且恢智址?em>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确定信息网络传播的判断标准 何为信息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7.03.06 -
优酷诉咪咕盗播影视作品侵权索赔350万元
近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嘻哈四重奏》等多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诉讼,共计索赔35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支付任何成本,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18.09.25 -
QQ群分享作品的侵权认定及责任承担
【判决要点】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泰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泰和电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323号 【案情简介】 北京科技出版社经授权出版、发行《跟着君之学烘焙II》一书(涉案图书),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武汉泰和电器在其主办的淘宝网店“泰和电器专营店”商品页面
发布时间:2017.02.06